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医保发〔2022〕22号) ... ... ...

2022-9-24 16:10|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2943| 评论: 0|来自: 国家医疗保障局

摘要: 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人员所属统筹地 ...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对于“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1),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两个接口,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

 

第三十六条 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见附件12),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就医购药,根据《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13)、医疗收费票据等,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原则上,参保省应每日完成当日结算信息对账,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所有结算费用的对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国家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3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医药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第四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就医地对于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参保地根据本地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第四十二条 各地要支持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合理的退费需求,提供隔笔退费、跨年退费和清算后退费服务。

 

第四十三条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对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予以扣除。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为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四十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省级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金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级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于每月21日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4)、《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4-1)、《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应付明细表》(见附件14-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应付明细表》(见附件14-3)、《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4-4)、《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4-5)、《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4-6)、《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4-7),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精确查询本省内各统筹地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第四十七条 国家级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根据确认后的《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生成《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见附件15)、《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见附件16),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发布。

 

第四十八条 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国家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原则上,当期清算资金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第四十九条 国家级经办机构发布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付款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省级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各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的上解或下拨工作。

 

第五十条 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第五十一条 就医省需返还参保省资金列入当期就医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中,并在对应参保省名称旁加注“*”。参保省应收就医省返还资金列入当期参保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中,并在对应就医省名称旁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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