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4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1月4日 附件 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准备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提供具体建议,并规范治疗系统临床评价资料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以下简称治疗系统)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治疗系统的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申请人还应依据治疗系统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医用高能射线设备,类别代号为683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05放射治疗器械,一级产品类别:01放射治疗设备,二级产品类别:02医用轻离子治疗系统。治疗系统主加速器类型为同步加速器或回旋加速器。其他类似的粒子束治疗系统应参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要求 (一)临床评价总则 1.一般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2.临床评价人员资质要求 临床评价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申请人可通过资格证书或经验证明材料等说明选择的评价人员是合适的。 一般来说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的临床评价人员应具备以下知识: (1)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及类似设备的技术知识及相关经验。 (2)质子/碳离子治疗设备的临床应用经验,熟悉相关治疗方法、适应症、禁忌症等。 (3)临床评价的相关研究方法(如:临床试验设计方法、文献检索方法、统计学方法、疗效评价方法等)。 3.临床评价过程 (1)确定待评估设备的技术特点、预期用途。 (2)搜集与该设备及其预期用途相关的可用数据(包括临床数据和非临床数据);产品上市前数据,上市后数据;境内数据、境外数据等。 (3)依据数据对设备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4)对所有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待评估设备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结果的结论。 申请人应对申报产品进行简要介绍,对预期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有直接影响的性能参数和特征应详细介绍。包括: 1.粒子种类、束流配送方式(扫描束或散射束)、机架类型(旋转机架、固定机架、眼束机架等)、机架旋转范围、固定机架角度。 2.能量范围、射程范围、照射野范围、剂量率、束斑范围、半影宽度、束流位置精度。 3.治疗方式。 4.治疗计划:患者解剖模型生成方式、剂量优化及计算方法、生物剂量模型、RBE值的确定依据。 注:不同碳离子治疗设备的生物剂量模型不同,应特别关注其确定的依据。 5.呼吸门控和/或其他人体器官运动管理方式。 6.图像引导(具体成像方式),患者位置验证措施。 7.特殊治疗技术(例如眼部治疗)等。 (三)各国上市信息综述 申报产品在各国上市时间、累积销售量、累计治疗病人数量、治疗的肿瘤部位、肿瘤类型、治疗效果、不良反应情况(重点关注与产品技术/故障/误操作相关的不良事件)等信息。 (四)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在产品适用范围中明确申报产品的具体功能、预期用途、适用人群、适用部位等,并明确其绝对禁忌症、相对禁忌症及相关的使用限制。 关注以下内容: 1.设备的性能和功能(如图像引导、定位精度等)是否能达到开展少分割大剂量治疗或小野单次大剂量治疗的要求。 2.是否配备运动管理系统。 3.适用的疾病种类: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功能性疾病、动静脉畸形等。 4.适用的部位(头颈、胸、腹、脊柱、盆腔、四肢等),某些特殊部位(如:眼部治疗)。 5.如果用于儿童治疗,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临床使用单位需要遵守关于儿童治疗资质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