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4号 ...

2022-9-26 18:56|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827|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适用于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医用高能射线设备,类别代号为683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版)05放射治疗器械,一级产品类别:01放射治疗设备,二级产品类别:02医用轻离 ...


(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对比分析

1.总体原则

确定要进行对比的同品种产品(包括制造商、产品名称、型号、安装地点、上市时间等),同品种产品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将申报产品与每一个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

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的项目均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2列举的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等。

对于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差异:应有充分的证据(包括临床试验信息)证明申报产品这些不同的技术特性不劣于同品种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些差异在本质上不会增加潜在伤害、形成新的安全性问题、增加无效治疗的可能性。

申报产品与拟对比产品的适用范围、工作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主要功能、性能指标、软件核心功能等有较大临床相关的差异时,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适用范围不同,如全身治疗系统和用于身体某部位治疗的专用系统,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粒子种类不同,如质子治疗系统和碳离子治疗系统,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束流配送方式不同,如扫描束和散射束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机架旋转/固定方式不同,如固定机架和旋转机架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性能指标差异较大,如粒子束能量差异较大,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软件核心功能差异较大,临床相关的算法不同(如,对剂量计算,生物学模型,运动管理等造成影响),不能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以下情况应进行临床试验:

1)过去没有在中国境内注册过质子/碳离子治疗设备,所申请注册的设备是企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首款设备,没有在中国境内进行过任何临床试验,应通过临床试验来获得临床适用证据。

2)设备采用新的工作原理和结构设计,属于创造性的全新设备,国内市场上没有与之类似的上市设备。

3)设备的临床适用范围增加了,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发了新的临床应用领域。

4)设备采用了新的关键器件,该器件具有新的技术特性,其对设备的临床应用和操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这种器件没有充分的临床验证。

5)采用了全新的操作方法,如果缺乏完整的可用性工程设计文件档案,有必要经过临床应用试验来验证其设计的可用性(usability)。

6)试验室检测无法确认安全和有效的设备功能,如果这种功能是新的,没有以往的临床经验,则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数据来说明。

临床试验具体要求见附录。

2.对比分析关注的内容

1)技术指标对比分析

参照《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表1技术指标对比表的内容进行对比。除表1内容外,还应对比治疗方式(例如:点扫描、均匀扫描、单散射、双散射、单次大剂量、少分割大剂量等)、运动管理方式、患者位置验证方式等差异对临床使用的影响(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两方面)。

2)治疗计划对比分析

与同品种产品比较,需考虑的重点有:治疗计划的剂量计算值和实际测量值的差异、剂量计算模型、生物剂量模型(碳离子需特别关注生物等效剂量模型、RBE值(relative biologic effectiveness,相对生物学效应)的差异)、模型的局限性(如:移动目标管理等)。

对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项目,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

3.证明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性资料

包括非临床资料和临床数据资料两方面。

1临床资料:辐射安全测试、性能测试验证资料(功能模块测试验证资料)、剂量分布特性资料、准直器性能测试、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生物等效剂量测试资料等。

2)临床资料:临床研究资料、临床文献资料、投诉和不良事件数据、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等。

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第六条要求,如使用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申请人应提交同品种医疗器械生产工艺、临床数据等资料的使用授权书。

(六)临床数据收集

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可来自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和合法获得的相应数据,包括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投诉和不良事件数据(重点关注:与产品技术/故障/误操作相关的不良事件)和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等。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情形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1.临床研究数据

应搜集申报产品、同品种产品所有相关的临床研究数据。

申报产品或同品种产品在原产国上市前进行的临床试验资料,上市后为确定产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例如:某类疾病的治疗效果)进行的临床试验资料,应提交伦理委员会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2.投诉和不良事件数据

申请人应收集包括申请人建立的投诉和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医疗器械警戒快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申请人与用户机构设备使用数据库(MAUDE),英国医疗器械警报(MDA)等。

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产品及同品种产品医疗器械投诉及不良事件相关情况总结。对投诉和不良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归类,并分析各类别事件发生的原因、频次、严重程度、和产品的关系、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应以列表的形式提供所有事件描述、原因分析、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具体信息。

3.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比如召回,公告,危险警告)

申请人应收集并提供申报产品和同品种医疗器械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如召回、公告、警告等)的具体信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召回的情况应描述召回的原因、级别、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七)文献检索要求

临床文献数据的收集应保证准、查全。文献检索和筛选要素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5。在文献检索开展前,需制定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内容及格式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6。在文献检索和筛选完成后,需编制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内容及格式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附7。临床文献的检索和筛选应具有可重复性。文献检索和筛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1.数据库的选择

确定要检索的科技出版物数据库。建议选择只包含同行审核出版物的数据库,比如Pubmed Cochrane Library MEDLINE EMBASE等 。

2.检索时间的确定及依据

应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及依据,例如:申报产品在境外上市的时间,选择对比的产品的上市时间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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