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50号) ... ... ...

2022-10-10 20:35|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62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 ...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等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国家药监局

                                                                                               2022929

 

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管理,保证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三、基本要求

3.1(质量管理体系) 注册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

3.2(注册核查要求) 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

3.3(自检核查要求) 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

3.4(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要求) 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四、重点核查内容

4.1质量管理体系原则

4.1.1(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建立涵盖设计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放行审核等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应当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

4.1.2(风险管理) 申请人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4.1.3(自检)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自检工作应当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要求。

4.2机构与人员

4.2.1(组织机构) 申请人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设计开发和技术转换合理并可追溯

4.2.2(人员) 申请人应当配备适当数量并具有相应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人员应当具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4.2.3(关键人员) 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产品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申报注册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4.2.4(自检人员) 申请人提交自检报告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申请人依规定授权。

4.3厂房、设施和设备  

4.3.1(厂房设施) 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产品设计开发应当在适宜的厂房与设施中进行。申请注册的检验用产品(简称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应当满足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4.3.2(生产设备) 申请人应当配备有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当满足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

4.3.3(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产品检验方法要求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开展特殊专业检验的实验室,环境设施条件应当符合特定的专业要求。

4.3.4(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4.4文件管理

4.4.1(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建立与申报注册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数据记录等。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数据记录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开发、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产品放行等活动可追溯。

4.4.2(研发原始记录) 设计开发原始资料应当纳入文件管理。除直接输出的试验数据外,还应当保留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辅助记录,如主要物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称量记录、配制记录等。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保留临床试验过程有关的试验器械(试剂)出库记录、储运记录、回收处置记录等。

4.4.3(验证资料) 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开发或技术转让后验证的研究资料和记录,并应当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4.4(临床试验文件管理) 申请人应当建立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管理制度,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基本文件目录》要求管理临床试验有关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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