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50号) ... ... ...

2022-10-10 20:35|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626|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 ... ... ...


4.8质量控制

4.8.1基本要求) 申请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等。

4.8.2(自检) 申请人开展自检的,应当按照有关检验工作和申报产品自检的要求,将与自检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4.8.3(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检验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

4.8.4(检验规程) 应当基于科学和风险管理原则,制定原材料进货检验规程、半成品与成品检验规程等并明确制定依据。

4.8.5(检验记录) 应当保存注册检验、临床试验等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等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以及检验方法确认或者验证记录等。存在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应当有相关项目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协议等。

4.8.6(放行程序) 应当建立并实施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

4.8.7(体外诊断试剂溯源) 体外诊断试剂溯源过程应当合理,每批产品赋值过程与赋值方法应当具有一致性。

4.8.8(留样) 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

4.9委托生产

4.9.1(总体要求) 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4.9.2(人员) 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人员应当熟悉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能够对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放行审核人等关键人员应当熟悉受托生产产品的关键质量控制、关键生产操作要求。

4.9.3(委托协议)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文件的转移、物料采购控制、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成品检验、产品放行控制、文件与记录控制、变更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9.4(现场审核) 委托生产前,申请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现场评估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能力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4.9.5(设计转换) 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策划并完成设计转换活动,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产品技术文件能有效转移到受托生产企业。

4.9.6(技术文件转化和工艺验证)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将申请人的产品技术文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操作方法与申请人移交的保持一致。应当进行试生产及工艺验证工作,试生产应当包括全部转移的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

4.9.7(技术转化风险控制) 申请人应当结合原生产工艺文件,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生产工艺文件进行比对评估,确保因生产条件等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申请人应当参与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验证与确认工作,并对相关的过程文件及报告进行审核。

4.9.8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 申请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的,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申请人应当确保完成工艺验证或者确认等相关工作。

4.9.9(物料采购) 申请人应当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必要时,申请人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4.9.10(生产过程管理) 申请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外协加工过程(如:辐照灭菌、环氧乙烷灭菌、阳极氧化、喷涂工艺等)、物料流转、批号和标识管理、生产记录追溯性等生产过程明确监控方式和标准,指定授权监控的人员,并保留监控记录。

4.9.11(文件管理) 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共同持有的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委托协议,受托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技术要求、原材料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规程、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以及产品放行程序等。

4.9.12(产品放行) 申请人应当建立产品放行审核和批准程序,并确保双方按照各自的职责放行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和上市产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放行审核程序,应当保证受托生产产品符合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并保留放行记录。与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可追溯。

4.9.13(定期审核) 申请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留审核记录。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保留受托生产相关的全部生产记录,并可随时提供给申请人备查。如果受托生产企业有相同产品在生产,应当与受托生产产品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及过程标识管理方式,避免混淆。

4.9.14(沟通机制)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任何设计变更、采购变更等均应当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有措施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开展联合评估。

4.9.15(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开发、生产、储运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并落实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

4.10产品真实性

4.10.1(注册检验产品) 注册检验产品,包括检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检验时间、检验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检验产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4.10.2(临床试验产品) 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4.10.3(研制生产追溯要求) 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

4.10.4(采购记录) 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账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

4.10.5(生产和检验记录) 生产记录、过程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等应当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

4.10.6(留样) 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

五、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5.1本指南共有核查项目73项,其中标注“*”关键项目32项,一般项目41项(见附表)。现场检查组应当对照所有核查项目,逐一作出该项目符合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判定结果。对判定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检查员应当详实记录存在的具体问题。

5.2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

5.2.1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核查

5.2.2现场核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核查。(1)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存在真实性问题;(2)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但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含)以上或者一般项目10项(含)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5.2.3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发现申请人存在关键项目3项(不含)以下且一般项目10项(不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核查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原核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核查部门可开展现场复查。全部项目整改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

5.2.4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者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

附表

123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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