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生化药品》(食药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

2022-10-11 12:27|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498| 评论: 0|来自: 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摘要: 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 ...



第六章  供应链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针对生化药品供应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追溯系统和控制措施,应有文件明确供应链各环节的要求。企业和供应商必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要求供应商参照本附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对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原材料应来源于非疫区,并考虑来源地的流行病发生状况。

(一)原材料应来源于健康动物,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

(二)来源于人的组织或尿液的,其采集应明确收集方法和要求。

(三)应定期收集动物来源区域疫情信息,评估质量风险。当发现疫情风险时,应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应根据原材料特性以及风险控制原则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并记录。

第二十六条  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等原材料采集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品种特点建立供应商质量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规模、质量协议,原材料的动物来源、种属、年龄、采集部位及方法、采集后的保存方法与有效期等。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重点考察供应链的各环节质量控制情况,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可控、稳定,并有质量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应对每批接收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并有相应记录:

(一)供应商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一致;

(二)原材料附带检疫合格证明与货物一致;

(三)包装标识与实物相符,标识内容应符合供应商档案中的相关内容;

(四)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五)对贮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接收时应进行温度确认;运输全程的温度监控记录应完整可追溯,温度始终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原材料、中间品贮存和运输期间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应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与其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要求,供应商和材质应相对固定。

第三十一条  冷库及冷链运输设备应经过确认。原材料储存条件、储存期限、运输条件等经过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同种属或同一种属的不同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在采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的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

第三十三条  应对生化药品的原材料、中间品、原料(原液)进行批号或编号管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  应结合产品特性,尽量降低生产过程中微生物及其相关代谢物等的污染、交叉污染。

(一)应根据产品特性及贮存条件规定不同生产阶段的生产间隔时间,尽可能缩短不同生产阶段的时间间隔。

(二)中间产品、原料(原液)的储存时间应有明确规定并经验证。

(三)原材料、中间产品、原料(原液)不应反复冻融,必要时应经验证,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设备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

(五)直接接触中间产品、原料(原液)的包装容器、设备清洁、消毒或灭菌后应避免再次污染。提取、分离和纯化原料的各种设备、容器,不同产品和不同批次之间应进行清洁或消毒。

(六)同一设备通常不得用于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的病毒去除/灭活操作。如果使用同一设备,应采取适当的清洁或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次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料应及时退出生产区域,防止污染生产环境及设备。

第三十六条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或灭活后产品被污染;已经过病毒去除/灭活处理的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有明显区分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混淆、差错。

第三十七条  如有层析及超滤步骤,用于分离纯化的层析分离柱及超滤装置应专用。同一层析分离柱及超滤装置不得应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有文件规定层析柱及超滤装置的可接受标准、操作条件、再生处理方法、使用寿命、清洗或消毒程序、过程监测参数等。

第三十八条  生产所用的溶剂等需回收使用的,应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及与其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回收后的溶剂再使用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生化药品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原料(原液)及成品进行检验。无法定标准的,企业应依据品种质量风险建立适宜的内控质量标准,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新鲜度、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异常毒性、降压物质、外源因子等检查项目。

第四十条  生化药品的原材料来源应相对稳定,应明确动物的种属及器官组织。必要时对原材料的动物种属进行鉴别(如PCR法等),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第四十一条  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放行应包括完整的原材料追溯记录,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

第四十二条  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原料(原液)的检验应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四十三条  必要时,中间品、原料(原液)应留样,以满足检测或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便于质量追溯。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原材料:用于药品生产的动物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以及人的组织、尿液等的起始物料,不包括辅料。

(二)原材料采集:从经过供应商审计合格的单位,收集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及人组织、尿液的过程。

(三)前处理:对原材料进行的非药用部分的冻融、切割、拣选、洗涤以及后续进行的混合、离心、冻融等处理程序。

(四)中间品:原材料经前处理得到的产品,便于进行质量控制。

(五)原料(原液):中间品经提取、纯化、病毒去除/灭活,各项指标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

(六)病毒去除/灭活:将病毒从产品中去除或灭活以保证安全的工艺过程。

(七)供应链:从原材料采集开始到制成中间产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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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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