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计算机化系统 2.确认与验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附件2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认。确认与验证应当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第三章 验证总计划 第三条 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当事先计划。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 验证总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确认与验证的基本原则; (二)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 (四)确认或验证方案、报告的基本要求; (五)总体计划和日程安排; (六)在确认与验证中偏差处理和变更控制的管理; (七)保持持续验证状态的策略,包括必要的再确认和再验证; (八)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 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可制订单独的项目验证总计划。 第四章 文 件 第六条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详述关键要素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 供应商或第三方提供验证服务的,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确认与验证的方案、数据或报告的适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确认或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获得的数据和结果,撰写确认或验证报告。企业应当在报告中对确认与验证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变更已批准的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认或验证报告应当经过书面审核、批准。 第九条 当确认或验证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报告得到批准,或者确认或验证活动符合预定目标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 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中不能满足某项预先设定标准或偏差处理未完成,经评估对下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无重大影响,企业可对上一阶段的确认或验证活动进行有条件的批准。 第十条 当验证结果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时,应当进行记录并分析原因。企业如对原先设定的可接受标准进行调整,需进行科学评估,得出最终的验证结论。 第五章 确 认 第一节 设计确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按照预定用途和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用户需求,并经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设计确认应当证明设计符合用户需求,并有相应的文件。 第二节 安装确认 第十三条 新的或改造的厂房、设施、设备需进行安装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设计确认中的技术要求对厂房、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记录。安装确认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根据最新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检查设备、管道、公用设施和仪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二) 收集及整理(归档)由供应商提供的操作指南、维护保养手册; (三) 相应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必要的校准。 第三节 运行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确认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根据设施、设备的设计标准制定运行测试项目。 (二) 试验/测试应在一种或一组运行条件之下进行,包括设备运行的上下限,必要时选择“最差条件”。 第十六条 运行确认完成后,应当建立必要的操作、清洁、校准和预防性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培训。 第四节 性能确认 第十七条 安装和运行确认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性能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性能确认可与运行确认或工艺验证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应当根据已有的生产工艺、设施和设备的相关知识制定性能确认方案,使用生产物料、适当的替代品或者模拟产品来进行试验/测试;应当评估测试过程中所需的取样频率。 第六章 工艺验证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工艺验证应当包括首次验证、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后的验证、必要的再验证以及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持续工艺确认,以确保工艺始终处于验证状态。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有书面文件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并根据对产品和工艺知识的理解进行更新。 第二十一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进行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涵盖该产品的所有规格。企业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简略的方式进行后续的工艺验证,如选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或包装规格、最差工艺条件进行验证,或适当减少验证批次。 第二十二条 工艺验证批的批量应当与预定的商业批的批量一致。 第二十三条 工艺验证前至少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 厂房、设施、设备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分析方法经过验证或确认。 (二) 日常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参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并经过适当的培训。 (三) 用于工艺验证批次生产的关键物料应当由批准的供应商提供,否则需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质量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工艺验证批次数和取样计划,以获得充分的数据来评价工艺和产品质量。 企业通常应当至少进行连续三批成功的工艺验证。对产品生命周期中后续商业生产批次获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持续的工艺确认。 第二十五条 工艺验证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艺的简短描述(包括批量等); (二) 关键质量属性的概述及可接受限度; (三) 关键工艺参数的概述及其范围; (四) 应当进行验证的其他质量属性和工艺参数的概述; (五) 所要使用的主要的设备、设施清单以及它们的校准状态; (六) 成品放行的质量标准; (七) 相应的检验方法清单; (八) 中间控制参数及其范围; (九) 拟进行的额外试验,以及测试项目的可接受标准,和已验证的用于测试的分析方法; (十) 取样方法及计划; (十一) 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包括偏差处理); (十二) 职能部门和职责; (十三) 建议的时间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如企业从生产经验和历史数据中已获得充分的产品和工艺知识并有深刻理解,工艺变更后或持续工艺确认等验证方式,经风险评估后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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