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年第32号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等3个附录的公告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等3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药饮片 2.医用氧 3.取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6月27日 附件3 取 样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训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 第十四条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 件 第十五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的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 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 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动溶解。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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