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 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19日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 4.1基本构成及其功能要求..........................................2 4.2系统(平台)数据交换要求.......................................2 4.3 系统(平台)建设安全性要求...................................2 5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参与方构成及基本要求...............2 5.1参与方构成.......................................................... 3 5.1参与方基本要求....................................................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药品 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构成.......5 参考文献..................................................................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锋、张原、李丹丹、吴振生、王迎利、张喆、冉薇、曹明、王俊宇、刘毅、钱侃。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和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各参与方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发码机构及监管部门等追溯参与方协同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8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MPAB/T 1002- 2019药品 追溯码编码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drug
traceabiflity infrmation system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消费者等药品追溯参与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的有机整体。 3.2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drug
traceabi Iity harmonization service platform 通过提供不同药品追潮系统的访间地址解析、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的备案和管理,以及药品、企业基础数据:分发等服务,辅助实现药品追离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系统。 3.3药品追溯码drug
traceability code 用于唯一标识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代码,由一列数字、字母和(或)符号组成。 3.4药品标识码drug
identification code 用于标识特定于某种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和包装规格对应的药品的唯-性代码。 3.5生产标识码production
identification code 用于识别药品在生产过程中相关数据的代码。 4药品信息化追溯体 系建设基本要求 4.1基本构成及其功能要求 4.1.1基本构成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包含药品追潮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构成参见附录A. 4.1.2药品追溯系统 应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两大类。 4.1.3协同平台 应包含追溯协同模块和监管协同模块,追溯协同模块服务企业和消费者,监管协同模块服务监管工作。应可提供准确的药品品种及企业基本信息、药品追潮码编码规则的备案和管理服务以及不同药品追溯系统的地址服务,辅助实现不同药品追溯系统互联互通。 4.1.4药品追溯监管系统 包括国家和各省药品追溯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药品流向,应包含追溯数据获取、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智能预警、召回管理、信总发布等功能。 4.2系统(平台)数据交换要求 药品追溯系统、协同平台、药品追湖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数据交换相关技术标准。 4.3系统(平台)建设安全性要求 4.3.1用户安全访问 应提供用户的身份注册、验证和统管理功能:应提供用户认证、权限管理与访问控制功能。 4.3.2数据安全传输 应提供数据接入验证功能,以确保数据接收的有效性:应提供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和防篡改功能。 4.3.3数据安全存储 应采用有效的数据安全存储技术,防止数据泄露:应能够验证存储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非授权用户非法获取及修改数据,记录授权用户对数据的修改行为及内容:应具备数据备份与容灾功能。 4.3.4系统(平台)安全管理 应提供日志和安全事件的管理及分析功能,可统计安全事件的相关情况,可按不同条件快速查询系统、统计分析系统(平台)的日志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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