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2022-10-25 19:42|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498| 评论: 0

摘要: 本附录是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应当 ...


2.4  设计开发

2.4.1  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2.4.2  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

2.5  采购

2.5.1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2.5.2  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2.5.3  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

2.6  生产管理

2.6.1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有效控制。

2.6.2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存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6.3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2.6.4  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2.6.5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2.6.6  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场记录。

2.6.7  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2.6.8  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6.9  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2.6.10  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2.6.11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当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

2.6.12  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2.7  质量控制

2.7.1  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7.2  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2.7.3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保存检(监)测记录。

2.7.4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明确中间品的存储环境要求和存放时间,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

2.7.5  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等进行留样,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或留样检验记录。

 

第三部分   

3.1 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

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

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过程,且该过程应当经过确认。

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

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洁净室():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许统计数。

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制备及产品的无菌灌装。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第四部分  附 则

4.1  本附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4.2  本附录自201510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12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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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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