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自 检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百零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节 自 检 第三百零七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百零八条 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零九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一)包装 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等不视为包装。 (二)包装材料 药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 (三)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标准操作规程。 (四)产品 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五)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六)成品 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 (七)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八)待包装产品 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 (九)待验 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区分,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 (十)发放 指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企业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 (十一)复验期 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十二)发运 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十三)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十四)放行 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 (十五)高层管理人员 在企业内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企业、具有调动资源的权力和职责的人员。 (十六)工艺规程 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七)供应商 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等。 (十八)回收 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十九)计算机化系统 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 (二十)交叉污染 不同原料、辅料及产品之间发生的相互污染。 (二十一)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二十二)阶段性生产方式 指在共用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 (二十三)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二十四)警戒限度 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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