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2016年据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8号修正) ... ... ... ... ... ...

2019-12-23 16:01|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143| 评论: 0

摘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于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后经2012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后,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暨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第八十七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十一节 销  售

 

第八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第九十一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第九十二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九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出  库

 

第九十四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九十五条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九十六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九十七条 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

 

第九十八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

 

第九十九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条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

 

第一百零二条 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条 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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