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2016年据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8号修正) ... ... ... ... ... ...

2019-12-23 16:01|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4144| 评论: 0

摘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于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后经2012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后,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暨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条 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一百五十条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五节 采购与验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六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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