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规财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局机关各部门、直属(管)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22年第13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工作在行业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 第三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中医药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数据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实行统计监督,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卫生健康统计总体框架下,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机构的中医药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中医药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指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的相关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指中医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中医类诊所和中医类研究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妇幼保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中医药统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范,依法制(修)订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推进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 (二)发布中医药统计公报、提要、摘编及重点专项调查报告等; (三)加强全国中医药统计人才队伍建设; (四)监督检查各地中医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中医药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研究,协助制(修)订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 (二)承担国家中医药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中医药统计调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强化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提高中医药统计质量; (四)加强支撑中医药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 (五)管理全国中医药统计资料,协助推进数据共享; (六)开展中医药统计人员培训,推进统计学术交流。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计划、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调查工作; (三)管理本地区中医药统计资料,依法公布本地区中医药统计信息; (四)加强本地区中医药统计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建设;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