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统计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和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在规定保存年限内的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隐匿、更改、毁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统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加强对统计业务信息系统承建者与运营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保护统计调查对象隐私,并贯穿统计工作全过程。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统计监管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统计业务支撑机构及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结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署的中医药统计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单位中医药统计工作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四)本单位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五)统计经费及统计工作保障情况; (六)依法建立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责任体系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七)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及调查对象隐私保护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并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医药统计工作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中医药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中医药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