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 . ...

2022-11-27 22:00|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55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物流行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

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94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附录是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在运输、贮存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医疗器械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附录。

第二条  本附录中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是指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统称委托方)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的质量负责。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从事现代物流运输、贮存业务的基础条件与管理能力,具有与委托方进行电子数据实时同步的能力,具有实现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可追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并运行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受托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条  鼓励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集约化、一体化、数字化发展,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节能减排等新技术发展现代物流,提升医疗器械供应保障服务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

第五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运输、贮存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运用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六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与文件应当至少包括:

(一)质量文件审核批准管理制度;

(二)委托方企业资质审核与产品资质核准管理制度;

(三)医疗器械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四)医疗器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五)医疗器械贮存管理制度;

(六)医疗器械运输管理制度;

(七)医疗器械退货管理制度;

(八)医疗器械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九)医疗器械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十)冷链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若涉及);

(十一)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制度;

(十二)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十五)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校准管理制度;

(十六)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十七)企业机构设置与岗位质量管理职责;

(十八)与委托方的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七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运输、贮存服务全过程的质量记录。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资质审核核准记录;

(二)医疗器械收货记录;

(三)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四)医疗器械在库检查记录;

(五)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和发货记录;

(六)医疗器械运输记录;

(七)医疗器械退货记录;

(八)库房及其他贮存设施温湿度监测记录;

(九)符合医疗器械冷链管理要求的冷链产品的收货、验收、贮存、复核、包装、运输等质量管理记录;

(十)异常情况处置及不合格医疗器械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的处理记录。

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记录的保存年限应当不低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各项记录保存年限。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生成、保存质量记录信息。鼓励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交互质量记录信息,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八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进行委托方企业资质合法性审核和委托医疗器械产品资质核准,形成审核核准记录,建立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企业证照期限,生产(经营)范围,委托协议期限;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注册证效期,医疗器械分类,型号,规格,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产品标识部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委托方的收货指令收货,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物流单元代码(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收货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与委托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留存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据,根据验收结果生成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委托方名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数量,验收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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