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

2022-12-14 18:46|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3227| 评论: 0

摘要: 本则是为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一般性方法学指导,是在2002年《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医药学、现代医学、临床流行病学、医学统计学等的新进展,参考国内外相关 ...



  2.视情况增加的安全性指标

除上述必须观察的安全性指标外,还应根据药物具体情况和目标适应症及纳入人群等特点,合理增加相关安全性指标,常见考虑如下:

1)增加大便常规和/或大便潜血:

如受试药物可能导致消化道出血或炎症,或可能对出凝血功能有潜在影响的。

2)根据处方药味及相关成份:

如处方中含有马钱子,应增加神经毒性等相关检查指标。

3)根据目标适应症及纳入人群特点:

如妊娠期、哺乳期妇女用药,应增加全面的子代安全性考察内容等;更年期综合征药物,应监测相关激素水平,还应观察对乳腺、子宫内膜、卵巢的影响。

4)由于药物药理作用可能导致的安全性影响:

如具有峻下逐水作用的药物需进行电解质等相关指标的检查。

5)根据既往/前期临床应用经验:

既往或前期临床应用或研究中出现异常或可疑的不良反应,应增加相应的安全性指标。如前期临床应用/研究中出现可疑的皮肤紫癜,应增加相应的皮肤、黏膜观察并加强对血小板及出凝血指标的监测并增加检测时点等。

6)根据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结果:

如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结果提示可能对血糖指标产生影响,需增加糖代谢等相关指标。

7)由于证候转化可能导致的安全性问题:

如具有补益肾阳作用药物的长疗程使用可能引起补阳太过耗伤阴津导致虚火上炎的,应增加相应不良反应的观察。

8)根据给药途径和剂型的特点:

如注射剂、眼用制剂、外用制剂等均应增加相应的与有关给药途径有关的安全性观测指标。

9)联合用药且有安全性风险的或可能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应增加相应的安全性指标。

10)药理毒理研究提示对心脏可能有潜在毒性的、处方含已知具有潜在心脏毒性的、早期临床试验观察到药物可能对心脏有潜在毒性的,需增加心脏肌钙蛋白I或T(cTnI或cTnT)脑钠肽(BNP)氨基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及超声心动图检查。

11)药理毒理研究提示有肾毒性或处方中含有肾毒性报道的药物,早期临床试验观察到药物可能对肾脏有潜在毒性的,需增加血清胱抑素C( Cystatin C)eGFR

12)临床试验期间视情况需增加的安全性指标:

当肝功能检查发现TBil增高时,应追查直接和间接胆红素;当肾功能检查发现尿常规检查尿蛋白阳性、且12周后复查仍为阳性者,增加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尿沉渣镜检发现血尿、且48小时后复查仍有血尿者,增加尿红细胞位相检查。连续2次尿NAG酶升高2倍及以上者,增加其他肾小管功能检查指标如尿α1微球蛋白(尿α1-MG)、尿β2微球蛋白(尿β2-MG)、尿视黄醇结合蛋白(RBP等。

3.安全性研究设计与实施要点

(1)安全性观察与检测方法的质量控制

应重视安全性指标观察与检测方法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在多中心试验中,应建立各实验室检测标准化的方法,以保证各实验室检测结果评价的一致性并预先明确实验室指标的正常值范围。对一些关键而重要的指标,需采用中心实验室检测。需要第三方评价的安全性检测指标(如ECG、CT等)应预先规定评价方法和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

某些易受饮食及生活方式影响的观测指标,应预先明确受试者相关饮食禁忌(如不宜高蛋白/高脂/高糖饮食,不宜饮酒/茶/咖啡)及生活方式(如不宜剧烈运动,避免劳累)等。

应针对参与安全性研究的人员(研究者、实验室检测人员等)制定相关SOP,以保证临床试验期间异常值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理。

2安全性指标检测时点的设置

安全性指标检测时点(包括时间窗)的设置需符合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相关指标变化规律及药物的特点等因素。

对于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长疗程药物,常规安全性指标检测间隔时间一般不应大于3个月,如中药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制剂,常规安全性指标检测时间不应大于1个月。当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前期临床试验已出现安全性风险信号的情况下,应及时增加检测时点。

心、肝、肾脏相关安全性指标检测时点具体要求详见本指导原则心脏、肝脏、肾脏安全性评价要求。

(3)实验室检测指标异常值的复查及随访

应预先制定临床试验期间或临床试验结束后实验室检测结果现异常值的复查、随访要求,保证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直到实验室检测指标恢复正常或稳定(如果不能期待完全恢复正常)。应在研究病历和病例报告表中完整记录处理过程、随访数据及转归,附上相关检查报告单。

对于因此退出研究的受试者,也应密切随访,记录转归及相关数据。 

(4)严重不良事件或重要不良事件的处理及评价

应预先规定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或研究者认为重要不良事件的处理措施。建议预先规定医学专业的分析和评价要求。

(5)不良事件严重程度的确定

使用公认的标准。尤其需要比较试验组和对照组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时,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

(6)规范记录合并治疗

及时、完整、规范地记录合并治疗方法,有助于不良事件(包括实验室检测异常值)与药物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判断。

如有合并用药,每一种合并用药记录应至少包括用药原因、用药开始日期、药物名称、剂量、用药次数、用药结束时间、用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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