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受益评估原则 针对不同的疾病、同种疾病不同的严重程度,对于治疗所期望的疗效以及可以承受的风险是不同的。 应该区分药物针对疾病某一方面的有效性和患者的受益这两个概念,两者既有关联又有区别。患者的受益需要以有效性作为基础,但对疾病某一方面有效的药物未必使该疾病患者受益。受益评估更看重的是临床结局指标或公认的替代指标的结果所体现的临床价值。 对于安全性的可接受性,会因受益大小、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的不同而变化,其风险/受益的平衡点是不同的。 在药物的风险/受益评估中,通常不能仅仅局限于所研发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还应该兼顾与现有的治疗药物、治疗水平进行必要的比较,依据其受益所体现的临床价值的大小,其风险是否可以接受,以综合评估是否受益大于风险,具备上市价值。 相对于疾病对人体的危害及现有治疗方法及水平,药物的疗效与对照药物相比体现出优势或特色并能够使患者受益且具有临床价值,如果药物的不良反应可接受,则具有上市价值;如果药物的不良反应比较大,则需要结合适应症特点、适应人群的特点、疾病本身对人体的危害及其现有治疗药物和治疗方法、不良反应是否可控、可防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具有上市价值。 药物的疗效与对照药物相比未体现出优势或特色,或虽体现出优势或特色,但相对于现有治疗方法及水平,患者受益的临床价值不大,如果药物的不良反应比较大,则不具有上市价值;如果药物的不良反应可接受,申请人应充分评估其是否具有上市价值,否则应考虑继续研发的必要性。 药物风险/受益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申请人应该通过不断的研究,在不同阶段的临床试验结束时都进行风险/受益的评估,以及时评估药物风险的性质和与受益关联的风险程度。在受益的基础上通过风险控制计划,尽量减少风险,努力达到受益最大化。 药物获准上市后,还需通过Ⅳ期临床试验等进行上市后再评价,以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尤其发现罕见的、非预期的、特殊的、严重的、长期使用时出现的不良反应。当收集到更多的有效性、安全性数据时,需要对风险/受益重新作出评估,如果风险大于受益,即使药物已经上市也应撤市。
I期临床试验是对药物进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人体耐受性试验和人体药代动力学等研究。 人体耐受性试验是观察人体对于药物的耐受程度,其目的是为Ⅱ期临床试验确定合适的剂量,为用药间隔和疗程等提供依据。中药新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应参照化学药品关于药代动力学的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中不再涉及相关内容。 (一)I期人体耐受性试验设计要点 I期人体耐受性试验首先要进行单次给药耐受性试验,针对药物的用药剂量进行探索研究,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进行连续给药耐受性试验。 1.单次给药耐受性试验 (1)受试者 一般选择健康志愿者,年龄:18岁~50岁,同批受试者年龄相差不宜超过10岁。男女数量最好相等。女性受试者应排除 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体格检查包括体重、身高符合标准范围,无阳性体征发现,如心、肺听诊及血压正常,胸、腹部叩、触诊无异常发现,无明显的皮下淋巴结肿大等。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血、尿、大便常规。除本指导原则要求的必须观察的实验室检查项目外,还应进行尽量全面的血液生化学检查、凝血相关指标、传染性疾病筛查以及胸片、B超、心电图(ECG)等检查。上述检查结果均应在正常范围内。 妇产科药物的Ⅰ期临床试验应选择月经规律的近期无生育需求的女性作为受试者。除非是儿科方面的特殊需要,儿童不作为受试者。毒性较大或耐受性在正常人与患者间差异较大的药物,可以选择心、肝、肾、血液功能基本正常的轻型患者为受试者。 制定排除标准时应考虑:近期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近期曾应用各种药物者(包括中药);3个月内用过已知对某脏器有损害的药物或目前正在使用药物者;3个月内有献血史;有药物过敏史或过敏性体质者;有心、肝、肾等病史者;与受试药物作用有关病史者;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因素者。 (2)试验设计 I期临床试验可以是开放、基线对照的。为避免干扰,鼓励采用随机化和盲法等设计,以排除受试者之间的主观症状的 相互影响和研究者判断症状时的主观因素影响,以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波动的影响,以提高观察结果的可靠性。 有时为了判明临床试验中出现的某些不良反应确是由于药物所引起,而不是受试者的心理作用或其他非药物性因素(如环境或生理性波动等)所致,可设置安慰剂对照以助于说明问题。 (3)试验例数 I期临床试验单次给药耐受性试验例数的确定需根据药物的特点、药理毒理研究结果所提示预计的安全性范围、预期活性、拟定的目标适应症情况等确定。从初试起始剂量到最大变量之间设若干组。各个试验组剂量由小到大逐组进行,一般先由低剂量开始,每剂量2~3人,接近治疗量后,每组6~8人。在低剂量组,病例数可以适当减少,随着剂量的增加,则受试者数量逐渐递增,递增的目的是便于尽快发现不良反应。如果药物的活性较强或毒性较大时,剂量递增梯度应缩小,可多设几个组,并增加试验例数。 (4)给药途径 根据药物的立题依据确定给药途径。口服给药者,一般应在禁食12小时后空腹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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