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

2022-12-14 18:46|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3220| 评论: 0

摘要: 本则是为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一般性方法学指导,是在2002年《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医药学、现代医学、临床流行病学、医学统计学等的新进展,参考国内外相关 ...



3)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是指不应该被纳入试验的各种受试者情况,其目的在于排除这些情况对于研究结论的影响。一般宜考虑下列内容:

同时患有其他可能影响对目标适应症的诊断与疗效判断的疾病、证候或合并症者。

已接受有关治疗,可能影响对有效性、安全性指标评价者。

伴有可能影响疗效指标与安全性指标观测、判断的其他生理或病理状况,如月经期,或有心、脑、肝、肾及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者。

某些可能处于高风险的人群,如孕妇、未成年人、高龄患者、过敏体质或既往有受试药物或其所含成份的不良反应史者、病情危笃而有意外事件发生可能者、或疾病的晚期患者。除非是出于临床试验目的的需要。

不合作者如不愿意接受研究措施或因患有精神等疾患不能合作者

其他:如依从性差,或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随访者。

4)退出试验标准

分为研究者决定的退出试验和受试者自行退出试验两种情况。

研究者决定的退出:是指已经入选的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了不宜继续进行试验的情况,研究者决定该病例退出试验。但研究者决定该病例退出试验时,应依据预先制定的退出试验标准实施。通常,在一些危重病、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的疾病的临床试验中,制定退出试验标准对于保护受试者权益,使其及时获得更有效的治疗很有必要。在制订退出试验标准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病情控制情况。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在一定时间内病情未达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以至于低于现有临床疗效,尽管尚未完成规定的疗程,但为了保护受试者,研究者可决定让该受试者退出试验,接受其他有效治疗。该病例应按“无效”病例进行统计。

合并症、并发症及特殊生理变化情况。在临床试验期间受试者发生了某些合并症、并发症或特殊生理变化,以至于不适宜继续接受试验。

受试者依从性情况。根据受试者在受试药物的使用、合并用药、接受随诊等方面违背临床试验方案的程度作出规定。

在双盲的试验中破盲或需要紧急揭盲的情况。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及重要不良事件等,不适宜继续接受试验的情况。

受试者自行退出试验:根据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受试者有权中途退出试验;或受试者虽未明确提出退出试验,但不再接受受试药物及检测而失访,也属于“退出”或称“脱落”受试者自行退出存在多种原因,如自觉疗效不佳,对某些不良反应感到难以耐受,因故不能继续接受临床试验,经济因素,或未说明原因等。应尽可能了解其退出的原因,并加以记录。

无论是研究者还是受试者决定退出试验的病例应尽量追踪,尤其是因安全性原因退出试验的病例,应继续随访监测和记录受试者的转归。应保留研究病历和病例报告表并以其最后一次的检测结果结转为最终结果对其疗效和不良反应数据纳入全数据集分析。

5)剔除病例标准

在分析数据时,不同的数据集应有相应的病例剔除标准。

如受试者不符合纳入标准而被误纳入试验;或符合排除标准中任一项者;或虽符合纳入标准而纳入后未曾用药者;或无任何复诊记录者;或受试者于试验期间违背方案自行换药或加用非规定范围内治疗用药,特别是合用可能影响对受试药物评价的药物,影响有效性和安全性判断者,均应考虑列入相应数据集的剔除标准。对剔除病例的判断需要在盲态审核时认定。

2.导入期

有些药物研究需要消除已经服用类似药物的延迟作用和/或稳定基线水平,因此,应设计导入(清洗、洗脱)期。导入期的长短取决于试验目的、受试药物和适应症(包括中医证候)等情况。导入期通常应停用原用药物,可以采用安慰剂导入,以排除易受安慰剂影响以及依从性差的受试者进入试验。已知半衰期的药物,通常按5个半衰期确定导入期时间。经导入期后仍然符合临床试验方案制定的入选标准时,方可开始临床试验。在导入期若病情不允许停用原用药物,可在使用相对固定的药物和剂量情况下,待病情相对稳定后,再开始临床试验。此外,有些试验需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些检测指标控制、或受试者具备良好的饮食生活习惯后才能进行临床试验,也应设置相应时间的导入期。

  (四)对照的设置

临床试验中对照的设置常采用安慰剂对照、阳性药物对照。在剂量研究中也可采用剂量-效应对照。对照可以是平行对照,也可以是交叉对照。在中药新药临床试验中,根据具体的临床试验目的,同一个临床试验中可以采用一个或多个类型的对照。

1.安慰剂对照

安慰剂对照试验适用于以下情况:所研究疾病目前尚无已知公认有效的治疗方法;自限性疾病;某些慢性病自然病程反复波动变化,短期不治疗不至于明显影响疾病的预后;某些易受心理因素影响的疾病,具有精神症状的疾病或精神疾病;疗效判断缺少明确客观的检测指标;受试者使用常规治疗存在不能忍受的不良反应,且已证明常规治疗无效或其风险超出预先的估计。

使用安慰剂对照应符合伦理学要求,不应损害受试者健康和加重其病情。急危重症不适宜单纯应用安慰剂,可采用加载试验设计。如果受试药物和安慰剂对人体的固有反应有较大差别而使得临床试验难以保持盲态,则应采用相应的技术尽量保证试验的盲态。

 2.阳性药物对照

阳性药物原则上应选用有充分临床研究证据,且当前临床普遍使用的同类药物中疗效较好的已上市药物。

所选阳性药物应该在说明书标明的适应症人群、剂量、给药途径、给药间隔、给药周期范围内使用,即其说明书适应症应与药物拟定适应症一致,且阳性药物使用的剂量、给药方案必须是该药的最优剂量和最优方案。在选择已上市中成药作为阳性药物对照时,还应考虑药物与阳性药物在功能主治、中医辨证分型上的可比性;在选择化学药品作为阳性药物对照时,在适应病种上应具有可比性。

如果使用阳性药物对照进行等效、非劣效性比较,需注意预先合理设定等效、非劣效性比较的“界值”,既要符合统计学原则,也要符合临床医学专业要求。“界值”应是临床上能接受的最大差别,并应当小于历史上阳性药物与安慰剂的优效性试验所观察到的差异;确定此差异时要考虑其变异性。对阳性药物对照的等效性试验,需指定这一“界值”的上限和下限;而对阳性药物对照的非劣效性试验只需要指定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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