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附件1
普通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三)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四、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