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新药用于功能性消化不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2017年第217号 ...

2022-12-29 17:59|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564|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针对功能性消化不良而开发的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提供建议和指导。以功能性消化不良为适应症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旨在明确所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设计中还应注意思考和体现所研究药物在同 ...

——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用于肠易激综合征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5个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217号)附件2


 

一、概述

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是指胃和十二指肠功能紊乱引起的、经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的一组临床综合征,主要症状包括:餐后饱胀、早饱感、中上腹痛、中上腹烧灼感,也可见到其他症状如上腹部胀气、嗳气、恶心、呕吐等。FD分为上腹痛综合征和餐后不适综合征2个亚型。FD可能的发病机制包括胃十二指肠运动功能紊乱、内脏感觉高敏、胃酸分泌增加、幽门螺杆菌感染、精神心理因素等。

FD属于中医的胃脘痛胃痞的范畴。本病多因感受外邪、饮食不节、情志失调、劳倦过度、禀赋不足,导致中焦气机阻滞,脾胃升降失调,运化功能失健。其病理表现多为本虚标实、虚实夹杂;本虚多为脾虚,标实多为气滞、湿阻等。

FD治疗的主要目的是改善患者的症状,提高其生存质量。目前西医的治疗手段主要包括调整饮食和生活方式、抑制胃酸、促进胃肠动力、调节内脏敏感等。但近1/3的患者疗效不满意,症状反复。目前的临床研究资料显示,中药治疗可改善FD消化不良的症状,显示了良好的前景。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针对功能性消化不良而开发的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提供建议和指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要求,是目前专业领域内较为一致的看法和认识,但不能完全代替研究者的临床实践和思考。功能性消化不良患者的分型、临床表现、中医证候类型、治则治法等均各有不同,研究者应根据所研究药物自身的特点和临床定位,在临床前研究结果基础上,遵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相关要求,以科学的精神、严谨的态度,合理设计临床试验方案,以客观评价中药新药治疗功能性消化不良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二、临床研究要点

以功能性消化不良为适应症的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旨在明确所研究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前,应在充分了解药物的处方组成特点、临床应用经验、非临床研究结果及中医证候分型等前提下,结合立题依据,合理确定临床定位,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规范的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

各期临床试验之间应进行合理衔接。临床研究过程中,还应注意根据不同阶段的临床试验研究结果动态地进行风险/受益评估,尽可能在早期淘汰毒副作用大、风险高或无效的药物,以控制药物研发风险。

临床试验设计中还应注意思考和体现所研究药物在同类药物中的优势和疗效特点。

开始临床试验前,应设立合理的洗脱期。

(一)临床定位

中药新药治疗功能性消化不良的临床定位可着重于缓解患者的临床症状、提高生存质量等。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合理的随访期以评价药物的远期疗效。

如果新药的定位主要针对胃动力障碍、内脏高敏感等病理生理改变,则应选择相关客观指标如胃排空等进行疗效评价。

(二)西医疾病诊断标准

功能性消化不良西医诊断标准现阶段主要参照罗马诊断标准:

FD诊断标准:

1.包括以下1项或多项

a.餐后饱胀不适

b.早饱不适感

c.中上腹痛(指令人不适的中上腹痛)

d.中上腹烧灼不适

2.无可以解释上述症状的结构性疾病的证据(包括胃镜检查)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标准。

功能性消化不良可分为餐后不适综合征(PDS)、上腹痛综合征(EPS)两个亚型。

**确诊餐后不适综合征(PDS)和(或)上腹痛综合征(EPS)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餐后不适综合征(PDS)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1项或2项,且至少每周发作3日:

a.餐后饱胀不适(以致影响日常活动)

b.早饱不适感(以致不能完成平常餐量的进食)

常规检查(包括胃镜检查)未发现可解释上述症状的器质性、系统性或代谢性疾病的证据。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标准。

支持诊断的条件:

a.也可存在餐后中上腹痛或烧灼感、中上腹胀气、过度嗳气和恶心

b.呕吐要考虑其他病症

c.烧心不是消化不良的症状,但常与本病并存

d.如症状在排便或排气后减轻,通常不应将其考虑为消化不良的症状

e.其他个别消化症状或症状群(如GERDIBS症状)可与PDS并存

2)上腹痛综合征(EPS)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1项或2项,且至少每周发作1日:

a.中上腹痛(以致影响日常活动)

b.中上腹烧灼不适感(以致影响日常活动)

常规检查(包括胃镜检查)未发现可解释上述症状的器质性、系统性或代谢性疾病的证据。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诊断标准。

支持诊断的条件:

a.疼痛可因进餐诱发或缓解,或者可发生在空腹时

b.也可存在餐后中上腹胀气、嗳气和恶心

c.持续呕吐提示可能为其他病症

d.烧心不是消化不良的症状,但常与本病并存

e.疼痛不符合胆囊或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诊断标准

f.如症状在排便或排气后减轻,通常不应将其考虑为消化不良的症状

g.其他消化症状(如GERDIBS症状)可与PDS并存

(三)中医证候诊断

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的组方,应根据处方功效合理确定中医证候并提供充分依据。鉴于目前证候客观化、标准化研究的基础和现状,临床试验设计中,证候相关辨证标准、疗效标准应采用较成熟的、公认的、规范的标准。

在具体药物的临床研究中,是否限定中医证候,需要结合所研究药物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有必要,还可考虑进行证候探索研究。

根据2017年最新发布的《功能性消化不良中医诊疗专家共识意见(2017)》,根据中医对FD相关病因病机的认识,常见中医证型主要包括脾虚气滞证、肝胃不和证、脾胃湿热证、脾胃虚寒证、寒热错杂证。但是,FD相关中医证型可能不局限于以上五种。若采用其他中医证型,应符合中医理论及临床实践的认识,提供相应的临床证据,并制定规范的辨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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