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BS-D (a)肝气乘脾证 主症:①腹痛即泻,泻后痛缓;②发作与情绪变动有关。 次症:①肠鸣矢气;②胸胁胀满窜痛;③腹胀不适。 舌脉:舌淡红或淡暗,苔薄白;脉弦细。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2项加次症1—2项,或主症第1项加次症3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b)脾胃虚弱证 主症:①餐后大便溏泻;②畏生冷饮食。 次症:①腹胀肠鸣;②易汗出;③食少纳差;④乏力懒言。 舌脉:舌质淡,或有齿痕,苔白;脉细弱。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2项加次症2项,或主症第1项加次症3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c)脾肾阳虚证 主症:①黎明即泻;②腹部冷痛,得温痛减。 次症:①腰膝酸软;②大便或有不消化食物;③形寒肢冷。 舌脉:舌质淡胖,边有齿痕,苔白滑;脉沉细。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2项加次症2项,或主症第1项加次症3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d)大肠湿热 主症:①腹痛即泻;②泄下急迫或不爽。 次症:①脘腹不舒;②渴不欲饮;③口干口粘;④肛门灼热。 舌脉:舌红,苔黄腻;脉滑数。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2项加次症2项,或主症第1项加次症3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2)IBS-C (a)肝郁气滞证 主症:①腹痛伴排便,大便干结难解;②每于情志不畅时便秘加重。 次症:①胸胁不舒;②腹痛腹胀;③嗳气频作,心情不畅时明显。 舌脉:舌质淡或暗淡,苔薄白;脉弦。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2项加次症2项,或主症第1项加次症3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b)大肠燥热证 主症:①腹痛,或腹痛欲便但难解出;②大便干硬。 次症:①腹部胀痛,按之明显;②口干口臭。 舌脉:舌质红,苔黄少津;脉细数。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2项或加次症2项,或主症第1项加次症2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3)IBS-M 寒热夹杂证 主症:①腹痛伴排便,腹泻便秘交作。 次症:①腹胀肠鸣;②口苦;③肛门下坠;④排便不爽。 舌脉:舌暗红,苔白腻;脉弦细或弦滑。 证型确定:具备主症1项加次症2项,并参考舌脉进行诊断。 (二)受试者选择 1.纳入标准 根据试验目的、处方特点及临床前试验结果制定合适的纳入病例标准,包括IBS亚型、中医证候、病情严重程度、性别等。所有的病例选择应符合伦理学要求,并考虑临床结局有意义。应注意患者的年龄要求。一般要求所有患者均行结肠镜检查,必要时结合病理活检以排除肠道器质性疾病可能,结肠镜及病理检查的时间考虑在1年之内。 随着IBS诊断标准的变化,目前研究人群应当符合罗马Ⅳ标准或《中国肠易激综合征专家共识意见(2015)》中特定亚型的定义。另外,进入临床试验者应当有临床表现,且临床表现应当有足够的强度,以便于进行临床评价,得出可能的有临床意义的改善。 根据IBS-D、IBS-C主要疗效指标的组成,推荐的病情严重程度入组标准如下: (1)IBS-D 腹痛强度:过去24小时中最严重的腹痛评分,每周平均值大于等于3分[11等级(0—10)的数字等级量表)];同时,粪便性状:每周至少有2日至少1次粪便性状为Bristol粪便性状量表6型或7型。 (2)IBS-C 腹痛强度:过去24小时中最严重的腹痛评分,每周平均值大于等于3分[11等级(0—10)的数字等级量表)];同时,排便频率:每周完全自主排便次数少于3次。 其他针对涉及多个亚型或某些特定症状的临床试验,研究强度的要求可适当参照上述要求制定。 2.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需根据药物的特点、目标适应症的情况,考虑有效性、安全性及伦理学等因素合理制定。 一般而言,应注意排除:特定研究亚型之外的其他亚型(如特异性针对某一症状,如对腹痛的评价,同时涉及两个或以上的亚型等除外);与本病症状可能相关的器质性病变;有影响消化道动力的全身疾病;正在或需要持续使用可能影响胃肠道功能的药物;合并精神疾病者等。 (三)中止/退出标准 IBS为功能性疾病,如出现误纳、严重不良反应或并发症、意外妊娠等情况时可考虑中止或退出。 (四)试验设计 对于IBS临床试验而言,应当符合随机、对照、盲法等临床试验设计要求。 尽管IBS的发生存在着共同的病理生理机制,但不同亚型间的病理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临床除针对某一种特定临床症状的研究(如腹痛)外,应尽可能地根据临床亚型,独立设计临床试验,以观察有效性与安全性等内容。 (五)对照选择 IBS临床试验中,对照主要有安慰剂对照及阳性药物对照。其中以安慰剂对照为基础,任何相关药物的评价中均应设计安慰剂对照。阳性对照药应为已知的有效药物,可在国家标准所收载的同类病证药物中择优选用。应选择经过严格临床试验验证,具有明确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数据的药物。目前不建议单独设置阳性对照组,以后一旦确立标准药物治疗方案,可设置阳性对照组。即使标准药物已确立,安慰剂仍为最充分、最有决定性的对照。因此,同时设立安慰剂对照及阳性药物对照的“三臂试验”可能会在将来的药物研发中有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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