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为指导各地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机制综合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3年1月7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 为指导各地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防控和疫情流行期间应急处置相结合,压实“四方责任”,提高监测预警灵敏性,强化重点人群保护,实现“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属于β属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人群普遍易感。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后也可能造成感染。目前,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国内外流行优势毒株,其潜伏期缩短,多为2-4天,传播能力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致病力减弱,具有更强的免疫逃逸能力,现有疫苗对预防该变异株所致的重症和死亡仍有效。 三、疫苗接种 (一)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鼓励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接尽接。倡导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积极主动全程接种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不可同时接受同源加强免疫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三)对于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在完成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满6个月后,可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提高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等重症高风险人群的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四)根据疫苗研发进展和临床试验结果,进一步完善疫苗接种策略。 四、个人防护与宣传教育 (一)强调“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倡导公众遵守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自觉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疫情严重期间减少聚集,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3岁以下婴幼儿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品和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三)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五、监测预警 (一)常态监测。 1.病毒变异监测。选取代表性城市哨点医院门急诊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及代表性口岸(包括陆路、航空和港口口岸)入境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开展新冠病毒全基因组测序工作,将序列及时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实时掌握病毒株变异趋势,及时捕获新变异株,分析变异对病毒特性、免疫逃逸能力等的影响。 2.个案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落实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要求,一旦诊断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发现的重型、危重型、死亡病例和其他特殊病例,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流调报告。 3.哨点医院监测。基于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对554家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的门急诊流感样病例(ILI)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SARI)开展新冠病毒监测。 4.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 5.城市污水监测。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污水中新冠病毒监测工作,动态评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流行强度、变化趋势及病毒变异情况。 (二)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是指常态监测基础上,在疫情流行期开展的监测措施。 1.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各地要利用属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和居民自行测定抗原信息收集渠道(平台),每日收集和逐级报告人群核酸检测和居民自行抗原检测数及阳性数,动态分析人群感染和发病情况。 2.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监测。各地要每日统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室)的就诊人数、核酸和抗原检测数及阳性数,逐级报告。动态分析发热门诊(诊室)就诊人数和感染率变化情况。 3.重点机构监测。各地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疫情监测,对场所内被照护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定期抗原检测或者核酸检测,动态分析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人员感染变化趋势。 4.学生监测。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中学、小学在校学生每日发热、干咳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监测,根据需要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动态分析中小学生感染变化趋势。 5.社区人群哨点监测。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社区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哨点监测方案,了解居民相关临床症状发生情况及就医行为,动态掌握人群新增感染和累计感染水平。 (三)监测信息分析与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态分析感染者,特别是重型、危重型和死亡病例变化趋势,发现感染异常升高、感染者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型、危重型及死亡病例时,要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疫情分析信息。根据防控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疫情信息发布。 按照疫情发展态势和防控需要,适时发布疫情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热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