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V期,临床研究须符合我国《药品临床试验治理规范1》(GCP) 的有关规定。 一、临床试验 (一) I期临床试验 1.目的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判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在具有技术可行性时需进行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2.适应范畴 对于一、二类及《新药审批办法2》规定的某些三、四、五类新药,应进行I期临床试验。 3. 试验设计 试验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体会的合格的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临床研究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确定的具有I期临床试验条件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2)受试对象 挑选健康理想者,特别病证可挑选理想轻型忠者。 年龄:一样以18- -50 岁为宜。 性别:一样男女例数最好相等。 健康状况:必须经过健康检查,除一样体格检查外, 并经血、尿、粪便常规化验和心、肝、肾功能检查,均属正常者。并注意排除有药物、食物过敏史者。妊娠期、哺乳期、月经期,及嗜烟、嗜酒者亦应除外。注意排除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和试验对象健康的隐性传染病等。 受试例数: 20- 30例。 (3)给药方案 剂量确定应当谨慎,以保证受试者安全为原则。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将临床常用剂量或习惯用量作为主要依据。亦可参考动物试验剂量,制定出猜测剂量。然后用其1/5量作为初试剂量:对动物有毒性反应的药物或注射剂的剂量,可取猜测量的1/ 10~1/ 5量作为初试剂量。试验应事先规定最大剂量,可参照临床应用该类药物单次最大剂量设定。从初试起始量至最大量之间视药物的安全范畴大小,应根据需要确定几个剂量级别,试验从低剂量至高剂量逐个剂量依次进行。如在剂量递增过程中显现了不良反应,虽未达到规定的最大剂量,亦应终止试验。在达到最大剂量时,虽无不良反应亦应终止试验。一个受试者只能接受一个剂量的试验。第-进行单次给药安全性考察,是否需要多次给药及给药次数应依据该药特性和疗程等因素确定。 4.不良反应的判定与处理 确定不良事件与药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用药与显现不良事件的时间关系及是否具有量效关系:停药后不良事件是否有所缓解:或在严密观察并确保安全的情形下,重复给药时不良事件是否再次显现等。 对于试验中显现的不良事件应认真分析,仔细鉴别。必要时做相应的保护处理。在试验中显现的任何非常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或其他特别检查结果都应随访。 5.观察和记录 按照试验方案,制订周密的病例报告表,逐项详细记录。对于自觉症状的描述应当客观,切勿诱导或暗示。对于所规定的客观指标,应当按方案规定的时点和方法进行检查,若有非常应当重复检测再子确定。 6.试验总结 根据试验结果客观而详细地进行总结,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确定临床给药的安全范畴,提出I期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建议,并作出正式书面报告。 (二) II 期临床试验 1.目的 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判,举荐临床用药剂量。 2.适应范畴 第一、二、三、四、五类新药。 3.基本要求 (1)遵循随机盲法对照原则,进行临床试验设计。试验组与对照组例数均等。试验组例数不少于100例,主要病证不少于60例。 采取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所观察的例数不少于20例。 (2)对罕见或特别病种可说明具体情形,申请减少试验例数。避孕药要求不少于100对,每例观察时间不少于6个月经周期。保胎药与可能影响胎儿及子代发育的药,应对婴儿进行全面观察与随访,包括体格和智力发育等。 (3)对受试者要严格控制可变因素,保证不附加治疗方案范畴以外的任何治疗因素。应对受试者进行依从性监督。 (4)观察的疗程应根据病证的具体情形而定,凡有现行公认标准者,均按其规定执行。若无统一规定, 应根据具体情形制定。对于某些病还应进行停药后的随访观察。 (5)四类新药原则上按原剂型的功能主治进行临床试验,主治范畴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如有特别情形确需调整功能主治,应在申报临床时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批准实行。 4.试验设计 临床方案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必须由有体会的合格的医师及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临床实际进行设计。 (1)临床研究单位 临床试验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挑选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并经国家药品监督治理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别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2)病例挑选 临床研究以中医病证、征候为研究对象时,应明确相应的西医疾病诊断:以西医病名为研究对象时,应明确相应的中医病证诊断。根据新药的功能制定严格的病名诊断、征候诊断标准,要突出中医辨证特色。 ①病名诊断、征候诊断标准:应遵照现行公认标准执行,若无公认标准应当参照国内外文献制订。 ②纳入标准: ·必须符合病名诊断和征候诊断标准,辨病与辨证相结合。 ·受试者年龄范畴一样为18岁~65岁,儿童或老年病用药另定。 ·根据试验目的,可考虑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等因素具体制定。 ③排除标准:根据试验目的,可考虑以下因素具体制定,如:年龄、合并症、妇女特别生理期、病因、病型、病期、病情程度、病程、既往病史、过敏史、生活史、治疗史、鉴别诊断等方面的要求。 ④病例的剔除和脱落: ·纳入后发觉不符合纳入标准的病例,需子剔除。 ·受试者依从性差、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并发症或特别生理变化不宜连续接受试验、盲法试验中被破盲的个别病例、自行退出者等均为脱落病例,统计分析时应结合实际情形处理,如发生不良反应者应计入不良反应的统计:因无效而自行脱落者应计入疗效分析:不能完成整个疗程者,是否判为脱落,应按试验方案中的规定处理。 (3)给药方案 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等可根据药效试验及临床实际情形,或I期临床试验结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予以确定。若需要2个或2个以上给药方案时,临床试验例数须符合统计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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