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61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科学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细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管理,科学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归口单位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指归口单位,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批准成立,从事医疗器械领域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以及受国家药监局委托开展医疗器械领域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国家药监局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归口单位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规划归口单位建设布局; (三)组织协调和决定归口单位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器械标管中心)受国家药监局委托承担归口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归口单位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 协助国家药监局做好归口单位规划、协调、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工作; (三) 组织归口单位相关人员培训; (四) 指导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五) 监督检查归口单位工作,组织对归口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六) 承担其他与归口单位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药监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归口单位,为归口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归口单位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本专业技术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以及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国家药监局委托,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承担国家药监局和器械标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归口单位采用专家组工作模式运行,专家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一方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2。科研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审评部门、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 归口单位专家不少于15人,其中组长1名,副组长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归口单位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名,组长和副组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任何人员不能同时在3个以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归口单位任职。 第九条 归口单位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技术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专家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符合归口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需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第十条 归口单位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应当熟悉归口单位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够兼顾各方利益; (五)能够按时主持、参加归口单位相关会议和活动。 专家组组长负责归口单位标准化相关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归口单位重要文件。专家组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归口单位设秘书处,负责归口单位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 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 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 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 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 秘书处承担单位在拟申请专业技术领域应当具有较强的标准化工作基础(牵头完成相关标准不少于3项),或者参与相关领域国家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或者主持完成相关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七) 符合国家药监局、器械标管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归口单位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 归口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专家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归口单位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归口单位专家应当积极参加归口单位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归口单位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专家投票表决义务; (四)及时反馈归口单位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五)参与本专业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参加国家药监局、器械标管中心及归口单位组织的培训; (七)承担归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八)承担归口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家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组长、副组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有权监督归口单位经费使用。 专家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归口单位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归口单位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由归口单位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归口单位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归口单位的资料和文件,可以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归口单位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领域相关联的归口单位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对跨领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归口单位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归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专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专家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归口单位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技术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准送审稿; (六)归口单位专家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归口单位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归口单位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专家表决,参加投票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3/4。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专家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