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对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采取基地自评与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要求完成自评,自评报告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从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建议。 (三)依据基地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建议,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于次年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第十四条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一)自愿提出放弃基地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情况。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在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取消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不得再使用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名称,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五条 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一)被确认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后,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情况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特殊理由超过一年未履行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职能的。 (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的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在局政府网站上作出撤销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不得再使用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名称,不得再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