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饮片炮制规范质控项目的复核检验技术要求 一、概述 为了确保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质控项目的可控性和重现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收载品种的质控项目均需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复核单位按要求进行复核检验工作。 复核单位应重点对质控项目中设定指标的合理性和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可控性等方面作出评价,以确保饮片的内在质量和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二、提交复核资料及样品 (一)起草单位请复核公文 (二)饮片炮制规范草案(包含电子版) (三)起草说明 炮制工艺、检测方法确定依据及相应的验证试验结果,须有样品的彩色照片及全部数据和相应的图谱(包含电子版)。 (四)复核用样品自检报告书 (五)复核用样品 原则上应用3个不同饮片生产企业的各3个批号样品。样品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贵重饮片可以酌减。单一品种的复核样品应包括3个不同药材产地的饮片,多来源品种应尽可能包含不同基原的药材加工饮片。 三、复核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名称 应注意核对药材、饮片的中文名、汉语拼音、来源的拉丁学名及别名等。 (二)炮制 炮制工艺确定依据是否充分,和现行版《中国药典》是否一致,不一致时理由是否充分。应注意核对饮片加工、炮制的完整工艺方法,如浸泡或浸润、炮炙、切制、干燥工艺等。 (三)性状 应注意考察饮片样品的性状与炮制规范草案中描述的是否一致,包括形状、大小、色泽、表面特征、质地、断面(包括折断面和切断面)特征及气味等的描述是否完整。 (四)鉴别 考察设立的鉴别项目是否具有专属性和良好的重现性。应注意复核所建立的鉴别方法是否具专属性、重现性,是否操作简便和具有较高的灵敏度。 1.显微鉴别 考察内容包括: (1)显微特征是否明显易辨; (2)是否具有专属性和特征性; (3)描述用语是否规范、准确,与药材是否一致。 饮片一般不设横切面显微鉴别项。 2.一般理化鉴别 应注意考察各类沉淀反应、颜色反应或荧光颜色反应、气体反应等的反应灵敏度、反应的适宜条件。专属性不高的、需特殊试剂和试药或可以用其他鉴别方法替代的,应建议不列入。 3.光谱鉴别 应注意考察鉴别方法能否满足专属性的要求,否则,应增加专属性强的色谱鉴别;考察供试品、试剂(试药)的取用量、浓度等是否合适;提取、纯化或显色处理的条件是否合适;鉴别参数(峰位或峰谷波长值、吸收度比值)的设置是否合理。 4.薄层色谱鉴别 考察内容包括: (1)与药材是否方法一致; (2)经炮制后化学成份发生变化的是否建立了饮片特有的鉴别; (3)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对照溶液的制备、固定相、展开剂、点样量、点样方式、显色条件和检视方法是否适宜; (4)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斑点是否清晰; (5)供试品和对照物质的色谱特征是否一致; (6)方法是否有专属性(必要时采用阴性对照进行验证)。 5.气相色谱或高效液相色谱鉴别 考察内容包括: (1)与药材是否方法一致; (2)经炮制后化学成份发生变化的是否建立了饮片特有的鉴别; (3)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是否合理,进样量、色谱条件(色谱柱种类、柱温、流速、梯度、流动相组成及比例、检测器类型和参数)、鉴别成份峰的保留时间是否适宜; (4)对照品配制的溶剂、浓度是否适宜; (5)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 (6)供试品和对照物质的色谱特征是否一致; (7)方法是否有专属性(必要时采用阴性对照进行验证)。 注:允许调节色谱柱的内径、长度、固定相的粒度,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灵敏度以及流动相比例、流速(HPLC),固定液涂布浓度和载气流速(GC)等。 6.特征图谱 对于存在易混淆、伪品的饮片,建议建立专属性特征图谱的鉴别方法。 (五)检查 1.应注意考察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等需制定限度项目的限度制定依据的合理性。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的限度,一般参照《中国药典》相关项目制定。 2.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等与药材规定限度的相关性。 3.应注意考察所选择方法和实验条件的适用性。 4.经过炮制减毒的饮片,有毒成份的限度与药材的相关性。 注:复核结果应在限度范围内。 (六)浸出物 考察内容包括: 1.供试品取用量、溶剂及使用量、浸渍方法(冷浸法、热浸法)、浸渍时间、干燥方式等是否与药材一致。 2.限度值是否合理,与药材规定值的相关性。 注: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偏差应小于2%,与起草单位的数据偏差应小于10%,超过该限度的,应查找原因或与起草单位在相同条件下复试。 (七)含量测定 1.高效液相色谱法 考察内容包括: (1)测定成份和方法是否与药材一致; (2)供试品取样量、提取和纯化方法等是否适宜; (3)对照品用量、溶剂、浓度是否适宜; (4)色谱柱类型、流动相(组成和比例)、洗脱梯度、检测波长(或其他检测器参数)是否合理,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 (5)理论板数和分离度等规定的数值是否可行; (6)被测成份峰是否有干扰; (7)供试品中被测成份量是否在线性范围内; (8)含量限度是否合理,限度与药材规定值的相关性。 注1:允许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内径、长度、固定相粒度,允许调整流动相比例、柱温、检测器灵敏度、进样量等。 注2: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偏差应小于3%,与起草单位的数据偏差应小于10%,超过该限度的,应查找原因或与起草单位在相同条件下复试。 2.气相色谱法 考察内容包括: (1)固定液种类、毛细管柱的规格、程序升温梯度、柱温、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等参数设置是否合理,色谱分离效果是否良好。 (2)其他同高效液相色谱法。 注1:允许调整色谱柱商品型号、固定液涂布浓度、柱内径、长度、载体型号、载气流速、柱温、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检测器灵敏度、进样量等。 注2:复核测定两份结果的偏差应小于3%,与起草单位的数据偏差应小于10%,超过该限度的,应查找原因或与起草单位在相同条件下复试。 四、撰写复核意见基本要求 复核单位的复核报告和意见应规范、完整,并包括足够的信息。 (一)名称 应有规范的名称及情况说明。 (二)炮制 应对炮制的工艺方法进行说明。 (三)性状 应有符合实物的特征描述及情况的说明。 (四)鉴别 应有方法的专属性、可行性的说明,耐用性考察实验的结果与评价。对于不足之处应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 应有项目设定合理性、可行性和操作方法适用性的说明。 (六)含量测定 应有项目设定合理性、可行性和操作方法适用性的说明。 (七)对炮制规范全面的评价 1.对炮制规范草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作出全面的评价,特别是对含量测定方法学验证的项目、内容、方法等作出正确的、合理的评价。 2.给出结论性的意见。如:综上,炮制规范中检验方法基本可行;或建议继续提高完善炮制规范质控项目,增加或改进某项鉴别或含量测定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