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我委确定了《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 各地要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对纳入本目录的药品制定完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加强合理用药监管。《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纳入本《目录》的,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本《目录》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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