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理毒理研究 对于本技术指导原则“基本原则”(四)中需要开展毒理研究的情形,应当进行相关的毒理试验。另外,如果对照药上市前及上市后均未进行相关的毒理研究,且在应用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的,如含大毒(剧毒)药味或现代研究发现有严重毒性的药味、临床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当考虑进行相关的毒理试验。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需要进行的毒理试验项目。对于中药复方制剂,毒理试验项目一般包括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毒理试验。 对于非口服给药途径的同名同方药,根据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
六、临床试验 对于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如因关键工艺参数不明确的,或工艺参数、辅料的变化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的影响难以评估的,以及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发生明显改变的,应当按现行技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验证同名同方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不低于对照药。若有多个主治病症,在功能主治表述规范合理的前提下,视工艺变化情况可选择其中主要的主治病症进行验证。 对照药临床价值不确定、存疑或依据不充分的,同名同方药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开展临床试验,进一步验证其临床价值,原则上应当选择安慰剂作为对照。若对照药有多个主治病症,原则上应当验证所有的主治病症,对有相同的病因病机及相同的主要/核心临床症状的,可选择其中某个代表性的适应症开展临床试验。若对照药部分主治病症已不符合当前临床诊疗实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部进行验证,可仅针对其部分主治病症进行临床试验,但应当说明原因以及选择依据。上述情况的同名同方药功能主治的表述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提供的证据来确定。 对于有国家药品标准而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同名同方药的申请应当基于其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的情况开展必要的临床试验。 药物成份明确,适合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同名同方药,可参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
七、说明书撰写 应当在对照药说明书基础上,按照现行技术要求,结合临床价值评估和/或临床试验结果对同名同方药说明书进行完善。 【功能主治】项撰写原则:对于无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同名同方药,原则上应当与所选对照药保持一致。若对照药【功能主治】表述不规范,或不符合当前学科共识等,应当在原说明书范围内,按现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删减或规范表述。 【用法用量】项撰写原则:一般应当与所选对照药保持一致。如存在表述不规范的情形,应当在原说明书范围内,结合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情况规范表述。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同名同方药,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结果确定【用法用量】表述。 “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安全性相关项撰写原则:应当根据对照药最新的说明书撰写说明书安全性相关内容。对于对照药安全性相关内容存在不足或缺失,影响安全合理用药的,同名同方药应当按照《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完善。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同名同方药,还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增加相应的安全性内容。 【临床试验】项撰写原则:对于开展了临床试验的同名同方药,应当在【临床试验】项下增加相应的内容。 【药理毒理】项撰写原则:对于在同方同方药研发过程中进行了毒理试验的,若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单次给药毒性试验)中发现了对临床应用有参考价值的毒性结果,在本项中增加相应内容;若进行了特殊毒理学试验,可增加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