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为重点,建立激励约束新机制。 1.完善政府投入方式。试点城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完善投入方式,适应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发展需要。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对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的财政补助方式,引导其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水平。 2.完善人事薪酬制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的人员实施统一招聘、统一考核、统筹使用,充分落实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职称评聘、干部选拔任用、内部绩效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符合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发展要求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内部薪酬水平,优化薪酬结构,创新分配机制,自主设立体现分级诊疗要求、劳动特点和技术水平的薪酬项目。 3.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公益性导向的外部考核评价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网格化布局、就医秩序、服务效能、运营管理、保障机制、满意度评价等,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推动牵头医院和各成员单位落实功能定位,加强城市医疗集团的紧密管理,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3年2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照《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评判标准》(见附件1)和本试点方案要求,确定2-3个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作为试点城市,完成其网格化布局规划,于2023年2月20日前将《试点城市推荐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商相关部门印发试点城市名单。 (二)实施阶段(2023年3月至2025年1月)。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对辖区内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困难,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其中2023年工作进展应包含试点启动后制定推动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各项配套政策情况。 (三)跟踪评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试点工作开展基线调查、年度考核和总结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为出发点,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试点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强化落实责任,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形成政策合力。省级和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资源的统筹,科学规划网格,有力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指导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完善内部管理架构,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功能定位,着力构建分级诊疗格局,推动医防协同;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积极性。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宣传,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深入发掘和宣传典型经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政策的培训指导,定期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附件:1.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评判标准 2.试点城市推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