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4-6-3 18:47|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500| 评论: 0

摘要: 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 ... ...


第十七条 试验方案应当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研究目的。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设计应当综合考虑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注重产品的实际临床应用效果,并说明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

(二)受试者入选、排除及退出标准和程序。

(三)试验方法设计描述和选择的理由。一般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未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临床试验设计、流程和不同阶段可以流程图形式表示。

(四)样本量。受试者样本量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说明测算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试验或文献数据。

(五)对照样品。采用阳性对照设计的,应当阐述对照样品选择的依据,并说明采用该设计对于试验目的的符合性,试验组与对照组在能量、氮量和主要营养成分方面的可比性。

(六)试验用样品给予途径、使用方案。

(七)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按照试验目的设置能够反映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观察指标。

(八)临床试验前和临床试验中允许和禁止使用的合并治疗。

(九)试验周期和具体安排,包括访视和随访计划。依据研究目的、拟考察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察时间,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应当明确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指标及其评价、记录、分析方法与时间点。

(十)试验记录、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包括明确具体试验数据作为源数据应当记录在病例报告表)。

(十一)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记录、处置和报告程序。不良事件的随访方式与期限。

(十二)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随机化和盲法的方法和过程。采用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需要说明理由和控制偏倚的措施。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应当明确时间点及具体操作方法。

(十三)受试者、部分或全部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标准。

(十四)评价受试者依从性。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相关措施。

(十五)编盲、破盲、揭盲和盲底保存的程序和方法。

(十六)试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流程、各步骤任务、使用的系统,缺失数据、未使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数据管理的质量保障措施。

(十七)数据统计方法和统计分析软件,偏离原定统计分析计划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试者选择包括试验样品适用人群、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退出标准。受试者入选时,纳入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临床治疗方法在品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条 试验方案应当明确生物样本采集时间、贮存及转运管理流程、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试验管理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措施、风险管理、受试者权益与保障、数据管理和统计学分析。

第二十二条 试验过程中需改变试验方案的,申请人需按上述要求完善试验方案,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完成临床试验注册平台备案。如涉及,申请人应当提供人类遗传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相应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临床试验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和预警方案,试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同生产工艺、相同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试验样品,生产条件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试验用样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

申请人应当制定试验用样品的质量管理规程,保证试验用样品临床试验期间的稳定性,并对试验用样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与研究者、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共同商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与临床试验机构就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进度、试验监查、受试者保险、与试验有关的受试者补偿或补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原则、责任归属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受试者保护内容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资料,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病例报告表、研究者手册、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样品检验报告、以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 条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审查意见、试验目的、试验过程,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有关情况、预期可能的受益、风险和不便、受试者权益保障措施、造成健康损害时的处理或补偿等,并取得知情同意书。试验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订,需经伦理委员会重新批准,必要时,需受试者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条 研究者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临床营养师等人员组成。研究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本规范相关培训,具有培训及考核记录。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研究者如有变动,所在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及时调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并将调整的人员情况报告申请人及研究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应当充分了解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用样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收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研究者应当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对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及时作出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治疗措施、转归及与试验用样品的关联性等应详细记录并分析。

第三十二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研究者在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向负责及参加临床试验单位的伦理委员会、申请人报告。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该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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