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4号) ... ...

2023-3-7 12:52|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510|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研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试验设计要重视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8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4号) 附件3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以: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及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如果可能,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First in Human, FIH)的起始剂量,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

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研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试验设计要重视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的关联性,要关注同类药物临床使用情况、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临床用药方案,还要结合受试物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使得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研究互为说明、补充或/和印证。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长时,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的因素。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单位。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并符合试验要求。

在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试验。

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

(二)实验动物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实验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另一种为非啮齿类。理想的动物应具有以下特点:对受试物的代谢与人体相近;对受试物敏感;已有大量历史对照数据,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前应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对实验动物种属或品系进行选择。通常,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Beagle犬,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其他种属或品系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一般选择正常、健康、性成熟动物,同性别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

应根据试验期限和临床拟用人群确定动物年龄,一般大鼠为69周龄,Beagle612月龄,猴35岁,动物年龄应尽量接近,应注明开始给药时动物年龄。

每个剂量组动物数,啮齿类一般不少于15/性别(主试验组10只,恢复组5只),非啮齿类一般不少于5/性别(主试验组3只,恢复组2只)

(三)给药方案

1. 给药剂量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原则上至少应设低、中、高 3个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相当或高于动物药效剂量或临床使用剂量的等效剂量,中剂量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特点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以考察毒性的剂量-反应关系。

2. 给药途径: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说明理由。

3. 给药频率:原则上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动物应每天给药,特殊类型的受试物就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可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

4. 试验期限:建议分阶段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支持不同期限的临床试验。试验期限的选定可以根据拟定的临床疗程、适应症、用药人群等进行设计。一般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期限与所支持的临床试验及上市申请的关系详见附录(一)。

(四)检测指标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检测指标详见附录(二)。此外,还应结合受试物的特点及其他试验中已观察到的改变或背景信息(如关于处方组成成分毒性的文献报道等),在不影响正常毒性观察和检测的前提下增加合理的指标。实验动物相关指标的历史背景数据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结束动物安乐死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当试验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及相关信息选择合适的时间点进行阶段性检测;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分析濒死或死亡的原因;恢复期结束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给药前应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应不少于5天,非啮齿类动物不少于2周。在适应性饲养时,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情况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和至少1次心电图检测。

给药期间,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发现毒性反应,并反映出观测指标或参数变化与试验期限的关系。

给药结束,对主试验组动物进行系统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完整的病理学检查报告,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高剂量组、尸检异常动物应进行详细检查,如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需要对其他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动物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行骨髓检查。

给药结束后,继续观察恢复期动物,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性和可能出现的迟发毒性;应根据受试物代谢动力学特点、靶器官毒性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4周。

(五)伴随毒代动力学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伴随进行药物毒代动力学试验,具体内容参照相应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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