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果分析与评价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最终目的在于预测人体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只有通过对试验结果的科学分析和全面评价才能够清楚描述动物的毒性反应,并推断其与人体的相关性。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是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必要组成部分。 (一)试验结果的分析 分析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及毒性靶器官,描述毒性反应的性质和程度(包括毒性反应的起始时间、程度、变化规律和消除时间),如果有动物死亡应分析死亡原因,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 1. 正确理解试验数据的意义 在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进行分析时,应正确理解均值数据和个体数据的意义。啮齿类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组均值的意义通常大于个体动物数据的意义,实验室历史背景数据和文献数据可以为结果的分析提供参考;非啮齿类动物单个动物的试验数据往往具有重要的毒理学意义,是试验动物数量较少、个体差异较大的原因。此外,非啮齿类动物试验结果必须与给药前数据、对照组数据和实验室历史背景数据进行多重比较,要考虑文献数据参考价值有局限性。在分析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时应综合考虑数据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正确利用统计学假设检验有助于确定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要考虑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不一定代表具有生物学意义;在判断生物学意义时要考虑参数变化的剂量-反应关系、其他关联参数的改变、与历史背景数据的比较等因素;分析试验结果时,须对出现的异常数据应判断是否由受试物毒性引起并给予科学解释。 2. 正确判断毒性反应 给药组和对照组之间检测结果的差异可能来源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动物对药物的适应性改变或正常的生理波动,也可能源于试验操作失误和动物应激。在分析试验结果时,应关注参数变化的剂量-反应关系、组内动物的参数变化幅度和性别差异,同时综合考虑多项毒理学指标的检测结果,分析其中的关联和受试物作用机制,以正确判断药物的毒性反应。单个参数的变化往往并不足以判断化合物是否引起毒性反应,可能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关的试验。此外,毒代动力学试验可以为毒性反应和毒性靶器官的判断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动物毒性反应对于临床试验的意义 将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外推至人体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受试物在动物和人体内毒性反应之间的差异。首先,不同物种、同物种不同种属或个体之间对于某一受试物的毒性反应可能存在差异;其次,由于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通常采用较高的给药剂量,受试物可能在动物体内呈非线性动力学代谢过程,从而导致与人体无关的毒性反应;另外,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难以预测一些在人体中发生率较低的毒性反应或仅在小部分人群中出现的特异质反应;同时有些毒性反应目前在动物中难以观察,如头痛、头昏、头晕、皮肤搔痒、视物模糊等。鉴于以上原因,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不一定完全再现于人体临床试验。但如果没有试验或文献依据证明受试物对动物的毒性反应与人体无关,在进行药物评价时必须首先假设人最为敏感,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动物的毒性反应将会在临床试验中出现。进行深入的作用机制研究将有助于判断动物和人体毒性反应的相关性。 (三)综合评价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药物非临床毒理学研究中综合性最强、获得信息最多和对临床指导意义最大的一项毒理学试验。对其结果进行评价时,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其他毒理学的试验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的评价最终应落实到受试物的临床不良反应、临床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安全范围、临床需重点检测的指标,以及必要的临床监护或解救措施。
五、参考文献 1.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3. 2.中药、天然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3. 3.周宗灿. 毒理学基础. 第二版. 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4.秦伯益. 新药评价概论. 第二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5.Guidanc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ia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 ICH /M3(R2) 2009.6. 6.Guideline on repeated dose toxicity,
EMA 2010.3. 7.Redbook 2000 IV.C, FDA 2003,2007. 8.Note for guidance on toxicokinetics:
The assessment of systemic exposure in toxicity studies, ICH /S
六、注释 (一)试验期限的考虑 试验期限应与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限和上市要求相匹配;通过较短试验期限的毒性试验获得的信息,可以为较长试验期限的毒性试验设计提供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等方面的参考;同时,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信息有助于设计较长试验期限的动物毒性试验方案,降低药物开发的风险。以不同试验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支持不同用药期限的临床试验及上市评价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内容都应完整、规范,结果分析评价强调客观性、注重科学性。 拟试验的临床适应症如有若干项,应按最长疗程的临床适应症来确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期限。 (二)剂量设计的考虑 剂量设计应考虑之前进行的各项试验所评价的终点、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和生物利用度等;局部给药应保证充分的接触时间。高剂量应出现明显毒性反应,或达到最大给药量(Maximum Feasible Dose, MFD),或系统暴露量达到临床系统暴露量的50倍(基于AUC)。如需要在试验中途改变给药剂量,应说明剂量调整理由,完整记录剂量调整过程。 (三)不同情况中药、天然药物的试验要求 考虑到中药、天然药物各类药物处方来源、立题依据等差别,在具体进行试验时可参照以下要求进行。这些要求仅是一般要求,应遵循新药开发的客观规律,具体试验结合受试物特点考虑需开展的试验,进行个性化的设计。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新的中药材代用品、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以上情况,由于其物质基础较传统中药发生了明显改变,或应用经验较少,为全面考察受试物的重复给药毒性反应情况,应采用啮齿类和非啮齿类两种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2.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组成的非注射给药的复方制剂可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当发现有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试验。若该类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见注释(四)]、无法定标准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时,则应进行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天然药物组成的非注射给药的复方制剂临床试验前采用啮齿类和非啮齿类两种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3.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给药途径(不包括由非注射剂改为注射剂)的制剂、不改变给药途径的非注射给药改剂型制剂和改工艺制剂,建议增设一个原给药途径、原剂型或原工艺的高剂量对照组,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如发现与原给药途径、原剂型或原工艺制剂不同的明显毒性反应或更严重的毒性反应,应进行另一种动物(非啮齿类)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4.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品种如需延长用药期限或增加剂量者,应结合原品种的申报资料及处方组成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四)中药毒性药材品种 毒性药材:系指收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中药品种。即:砒石、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另外,凡在近年来发现的有毒性作用的药材(原材料)或在复方中含有明显有毒组分的,均按毒性药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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