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2024-9-15 22:12|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298| 评论: 0

摘要: 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 ...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

 

第二十八条  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

 

第二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

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

(四)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第三十条 专用操作区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

(二)专用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应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节 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

(三)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

(四)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设施设备要求

(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

(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三)应根据食物特点,配备保温或冷藏等设施,保证食品配送过程的温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场所设置和面积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实际制定食品处理区面积与供餐人数比例。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合本章第二节专间的要求。

(三)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

(四)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洗。

(五)应设有冷却和分装、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专间,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设施设备要求

(一)制作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场所、风淋或风幕装置。

(二)应根据制作工艺,配备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装、异物检测等设施设备。

(三)应配备能够满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采用冷藏方式贮存的,应配备符合规定时间内降至冷藏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应配备在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标注相关信息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应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三)应配备冷藏或保温等设施,保证运输时冷藏温度保持在0℃—8℃,保温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节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需要集中备餐的,应设专用的备餐间或专用操作区,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条款要求。

 

第三十八条  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 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第四十条  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和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属高校、省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审查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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