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国际发〔2015〕24号) ...

2019-12-26 13:54|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994| 评论: 0

摘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提高中医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国中医药国际发〔201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提高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根据 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引导性经费投入,创新完善中医药“走出去”运行模式及机制,提升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能力,扩大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社会效应及国际影响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动中医药的海外传播。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建立项目后备库,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论证;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1);

    (四)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七)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协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五)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硬件条件、人力资源及商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需要单独列支;

    (三)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任务书》;

    (四)建立项目档案,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国际合作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验收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专家咨询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督导、评审、评估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部门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与专家签署保密协议,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根据任务分工不同,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申报、评估、业务建设等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二)对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进行督导、评估和调研,指导各单位完善和落实建设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督导、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触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财物,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组织者对专家在项目咨询、督导、评审、评估等活动中的信誉进行评估,作为遴选专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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