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建议)、评审(论证)、审批、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发布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成熟程度、重要程度和专家意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立项项目划分为重点支持项目、支持项目和培育项目。项目可以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项目实施单位“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建设单位”的标牌,开展建设工作,形成示范效应。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后备库。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划,结合国际国内需求,服务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项目申报,经评估后纳入项目后备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适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基础。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合理的实施方案; (三)具有坚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可取得突出成效; (四)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申报书》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制定《申报书》,明确建设目标、考核指标、组织管理和保障机制,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执行情况报告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实施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经费变更等,必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实施方案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消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