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 47. 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科技部负责) 48. 及时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制定中药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 49. 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国家药监局负责) 50.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负责) 51. 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国家药监局负责) 52.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共同负责)
(十)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 53. 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54. 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中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国家中医药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 55. 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56. 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7. 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家医保局等分别负责) 58. 完善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国家药监局、司法部负责)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 59. 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0. 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1. 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2. 加大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投入力度。(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63. 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64. 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负责) 65. 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6. 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负责) 67. 允许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二)优化人才成长途径 68. 通过学科专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等,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支持组建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69. 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70. 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1. 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2. 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73. 大力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4. 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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