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5号) 为进一步完善仿制药参比制剂管理,促进我国仿制药高质量研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试行) 2.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政策解读 国家药监局 2023年3月22日
附件1 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程序(试行)
为规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调整情形 《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收载的参比制剂,经评估已不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的,属于本程序调整范围。品种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因安全或有效性原因撤市。 (二)经技术改进,仍无法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或审评技术要求,不鼓励仿制。 (三)其他经评估不再符合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的情形。 二、调整申请的提出 药品生产及研发企业、行业协会及药审中心根据以上调整情形,可对国家药监局已发布的参比制剂提出参比制剂调整申请。企业、行业协会可通过参比制剂遴选平台“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提交调整申请表,并提交充分的论证材料。 三、调整程序 (一)药审中心初步审核 药审中心对参比制剂调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专家审议 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调整申请进行审议。审议结论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专家就审议结论进行投票,审议结论以超过半数以上的专家意见为准。 (三)对外公示 药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公示审议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 对外公示结束后,药审中心对收到的异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经审核认为,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且所提的异议意见已在专家审议会上进行过充分研究,并有明确审议结论的,药审中心维持原审议结论,不再组织专家进一步审议,于4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经审核认为,异议提供了新的证据,且需进一步研究的,药审中心再次组织专家会审议。原则上,会议应邀请该品种的利益相关方参加,审议结果于6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原则上同一问题专家委员会论证不超过2次。 (五)发布 经以上程序确定需调出参比制剂目录的品种,报国家药监局发布。
附:1.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流程图 2.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申请表 3.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异议申请表 附1 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