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23-3-30 21:0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829|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疫苗、新的联合疫苗以及其他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评价的疫苗所进行的临床试验。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全 ...

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5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疫苗类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指导,规范临床试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下发,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二、基本原则

  三、概述

  (一)临床试验分期

  (二)疫苗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

  (三)疫苗特殊性考虑

  四、方法学考虑

  (一)受试人群

  (二)结果判定

  (三)诊断方法的验证

  (四)病例检测和确定

  (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五、统计学考虑

  (一)概述

  (二)Ⅲ期试验设计要求

  (三)效力

  (四)安全性

  (五)样本量

  (六)随访持续时间

  六、伦理学考虑

  (一)概述

  (二)受试者保护

  (三)伦理委员审查

  七、Ⅰ期临床试验

  八、Ⅱ期临床试验

  九、Ⅲ期临床试验

  十、Ⅳ期临床试验

  十一、研究设计

  (一)平行组设计

  (二)多中心试验

  (三)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

  (四)观察队列试验

  (五)病例对照试验

  十二、桥接试验

  附录1:术语定义

  附录2:疫苗临床试验方案基本要求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中的疫苗,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

  人用疫苗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活疫苗;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由生物体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

  疫苗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进行。

  GCP是有关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分析总结等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宗旨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其一般原则也适用于疫苗。但疫苗因具有其内在和应用特殊性,如来源于活生物体、其组成复杂,用于健康人群且以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因此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需要有特殊的检测方法以保证其批间质量的稳定和一致

性。

       本疫苗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为疫苗临床试验提供总的要求,各类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疫苗的各自特征和疾病流行情况,并参照相关的其他指导原则,确定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案。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疫苗、新的联合疫苗以及其他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评价的疫苗所进行的临床试验。

  新疫苗是指国内外或国内未上市的疫苗,以及改变已上市疫苗抗原组分、使用新佐剂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新药管理的其他疫苗。

  联合疫苗是用于预防由不同病原体种或同一病原体血清型病原体引起的单一感染性疾病或者预防多重感染性疾病的疫苗。

  DNA疫苗或重组微生物作为疫苗或疫苗成分的特殊疫苗,除符合本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的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疫苗研究的情况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对特殊的受试者群体(如儿童),尤其是需要采用安慰剂对照时,其伦理学方面必须予以充分的考虑。

  (二)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接种疫苗而受到歧视。

  (三)临床前安全性、药效学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四)疫苗接种的目标人群为健康人群,特别是婴幼儿,因此,疫苗各期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等均应符合国家GCP的基本要求。

 

  三、概述

  (一)人体临床试验分为四期:即Ⅰ期,Ⅱ期,Ⅲ期和Ⅳ期

  Ⅰ期重点观察安全性,观察对象应健康,一般为成人。

  Ⅱ期试验目的是观察或者评价疫苗在目标人群中是否能获得预期效果(通常指免疫原性)和一般安全性信息。

  Ⅲ期试验的目的为全面评价疫苗的保护效果和安全性,该期是获得注册批准的基础。

  Ⅳ期临床试验是疫苗注册上市后,对疫苗实际应用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二)疫苗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

  1.疫苗临床前研究结果证实试验疫苗适合于人体试验。

  2.应确定试验疫苗的性质,包括适宜动物模型中安全性、免疫原性指标;应提供效力和免疫原性资料,建立和完善疫苗免疫原性(如血清阳转率、抗体滴度、细胞免疫等)和效力的检测指标和方法。

  3.试验疫苗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1)应提供疫苗生产、质量控制资料;试验疫苗和安慰剂应按GMP要求生产,并通过国家检定。

  (2)临床试验所用疫苗的菌毒种批和/或细胞批应与注册后生产的代次一致。临床试验所用疫苗应有完整的批制造及检定记录,并保持工艺稳定一致。

  (3)临床试验用疫苗的质量标准应与上市疫苗的一致;临床试验的数据应能反映疫苗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4.由于常用的药品毒性试验可能不适用于疫苗,缺乏合适的动物模型及动物模型反应模式与人体不同,研究者应对疫苗安全性评价的设计进行充分的考虑。

  5.应提供疫苗不同免疫程序、剂量、途径等多项研究资料。

  6DNA疫苗、重组疫苗、合成肽疫苗应分别按相应生产、质控和临床前评价要求进行;应证明佐剂、新型添加剂和疫苗的相配性和相容性。联合疫苗应尽可能在动物模型上进行合适的免疫原性研究,评价单个抗原的反应性。

  减毒活疫苗应提供毒力返祖、可能传播和与野毒株进行遗传信息交换等的研究资料。

  7.应提供疫苗拟用人群的流行病学以及相关传染病疫情监测资料,目的是确定疾病的发病率、感染与发病之比例、临床表现、诊断标准、高危人群(年龄、性别、种族或人群、地理、社会特征及季节等有关因素)等。在此基础上确定试验所需人群样本数量及临床试验时间。

  8.对于注射用疫苗通常不要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因其不能为确定合适的推荐剂量提供有用信息,但在其他途径给药时,则应考虑。

 

  (三)疫苗的特殊性考虑

  1.用于健康人群,应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对目标人群为儿童和婴幼儿的疫苗,由于儿童和婴幼儿对不良反应的耐受力低,应按照成人、儿童、婴幼儿的顺序进行。

  2.疫苗来源于活生物体,其成分复杂,需建立特定的检测方法测定,以保证疫苗的质量和其批间质量的均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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