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6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疫苗研发行为,指导疫苗研究单位科学地开展研究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联合疫苗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多肽疫苗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则》、《结合疫苗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等6个技术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前 言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已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原则 (一)任何生产过程的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化,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二、概述 (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一般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 类,需报SFDA审批; 3、一般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为III 类,需报SFDA备案。详见下表。
生产变更分类表 ─────────────────────────────────────── 生产变更内容 类 型 ─────────────────────────────────────── 一、主要原辅材料 原料或起始原材料 I 培养基或其主要成份 II 关键原辅料的来源 II 牛血清及胰酶等 II 二、菌毒种库及细胞库 原始种子库 I 主代种子库 II 工作种子库 III 三、生产工艺 减少或增加工艺步骤 II 病毒灭活方法变更 I 培养时间变更 II 分离、纯化方法变更 II 参数变更 II 缓冲液 III 生产规模改变 II 四、配制 防腐剂 II 佐剂(新佐剂除外) II 赋型剂 II 稳定剂 II 稀释剂(新稀释剂除外) III 五、成品 检定方法 I 质量标准 I 六、主要生产设备(如消毒、冻干、分装、发酵罐血液制品生产 I 用离心机、压滤机) 一般生产设备 II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