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考虑 (一) 生物制品安全性担忧的性质和来源 治疗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担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为其药理作用的放大或延伸,二为免疫毒性,包括免疫原性、免疫抑制和刺激反应及过敏反应,三为杂质或污染物所致的相关毒性。 其安全性担忧的来源主要包括生物制品本身和杂质,前者一般包含活性成分和产品相关蛋白,杂质主要包括与工艺相关的杂质和产品相关杂质以及环境污染杂质。工艺相关的杂质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如宿主细胞蛋白、DNA,培养物(诱导剂、抗生素或其他培养基成分等),纯化等工艺产生的杂质(酶、化学试剂、无机盐、溶剂、载体、抗体等);产品相关杂质是指产品肽链的截短或延长形式、修饰形式(去酰胺化、异构体、二硫键错配、糖基化、磷酸化等)、聚合体、多聚体等;环境污染杂质包括细菌内毒素、可能携带的病毒和有害微生物等;宿主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的污染也存在潜在的危险性。这些均应严格控制。 若理化性质和生物活性与产品本身相似,变异体可作为产品相关蛋白而不是杂质来对待。 总之,对具体产品安全性担忧的性质和来源的分析与判断可以有针对性确定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试验项目和具体设计,以最大限度地为人体临床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安全性信息。
(二)受试物的质量要求 安全性考虑可能涉及产品中存在的杂质或污染物,可通过纯化过程去除杂质和污染物,而不是为其质量控制建立一套非临床的试验方案。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主要是针对生物制品的活性物质本身,杂质的安全性问题应尽可能地通过质量控制手段来解决。 一般来说,药理和毒理试验所用产品应与拟用于初期临床试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药物开发过程中允许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进行正常的生产工艺改进,但应考虑此类改变对于动物试验结果外推至人体的可能影响。 药物开发过程中若采用了一种新的或改进的制备工艺,或产品及其处方出现重大改变时,应证明其可比性。可比性评价应基于生化和生物学特征(如鉴别、纯度、稳定性和效价),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增加其它试验(如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和/或安全性试验)来阐明所用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三) 相关动物种属/模型的选择 生物制品的生物活性与动物种属和/或组织特异性相关,其安全性评价常常不能按标准毒性试验采用常规动物(如大鼠和犬), 而应使用相关动物种属。相关动物种属是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上受体或抗原表位有表达,能够产生药理活性,其对生物制品的生物学反应能模拟人体反应。例如细胞因子在相关动物种属上可与相应细胞因子受体结合,亲合力与其在人相应受体上的表现相似,且产生与预期人体反应相似的药理作用。免疫化学和功能试验等许多技术可用于确定相关动物种属,体外亲合力试验、传统的竞争结合试验或细胞功能试验常可用于比较种属间的药理活性。生物制品在人体作用靶点的克隆、表达和纯化通常是种属比较时应进行的研究工作,了解有关受体/抗原表位分布的知识有助于科学评价潜在的体内毒性。 用于单克隆抗体试验的相关动物,应能表达所预期的抗原表位并能证明其与人体组织具有类似的组织交叉反应性,从而提高评价其与抗原决定族结合及其非预期组织交叉反应所致毒性的能力。若能证明非预期的组织交叉反应性与人体的类似,即使是一种不表达所预期抗原决定族的动物,对毒性评价仍有一定意义。 安全性评价方案一般应包括两种相关动物种属,但在某些已证明合理的情况下,如只能确定一种相关动物种属或对该生物制品的生物学活性已十分了解,一种相关动物种属已足够。此外,即使短期毒性试验必须用两种动物确定毒性,随后的长期毒性试验可能仍有理由使用一种动物,例如当两种动物的短期毒性试验结果类似时。 不相关动物种属的毒性试验可产生误导,因而应避免。如果无相关动物种属时, 建议考虑使用表达人源受体的相关转基因动物或使用同系蛋白进行安全性等研究。应用同系蛋白应关注其生产过程、杂质/污染物种类和含量、药代动力学特征和确切的药理机制,及其与拟用于临床产品的可能不同之处。如不能应用转基因动物模型或同系蛋白时,可考虑采用一种动物进行有限的毒性试验如包括心血管和呼吸等重要功能指标的长期毒性试验(也称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但应结合疾病适应症特点、产品性质、技术难度等来判断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模拟人类疾病的动物模型研究进展很快,包括诱发及自发疾病动物模型、基因敲除及转基因动物。这些动物不仅可用于药效学、药代动力学研究,同时可为安全性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某些生物制品可应用疾病动物模型替代正常动物来进行毒性研究,此时应阐明这种选择的合理性。考虑到疾病动物模型并不常用于安全性评价,可参照的历史数据也相对缺少,应关注动物基础数据的收集及其对试验设计方案优化的重要作用。
(四) 动物数量/给药剂量的确定 每个剂量所用的动物数直接影响毒性的检测。样本量小可能会导致未能观察到一些毒性表现 。受样本量小限制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试验可通过增加观察的次数和延长观察时间而得到部分补偿。 应关注生物制品在所用动物种属的药代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可安全、人道地给予的药物容量。如果活性成分清除较快或溶解度低,可采用补偿的方式,增加实验动物的给药次数(与拟用临床试验方案相比)。应确定试验动物的暴露水平,并与临床暴露量比较,也应考虑容量、浓度、制剂和给药部位的影响。若受到生物利用度、给药途径、动物大小或生理状态等限制,采用与临床不同的给药途径也可被接受。 剂量设置应反映剂量-毒性反应关系,包括一个中毒剂量和一个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剂量(NOAEL)。对某些毒性很小的产品,不可能规定一个特定的最大剂量,但应提供剂量选择以及与预计人体暴露量倍数(安全范围)的合理性。为此,应考虑其预期的药理/生理作用、足量受试物的可获得性和推荐的临床适应症等。当一个产品在所选动物细胞的亲和力和效力比人细胞的低时,应该用更高剂量进行动物试验。
(五)免疫原性 很多拟用于人的生物制品对动物有免疫原性,因此该类产品进行长期毒性试验时,给药期间应检测抗体以帮助解释试验结果。应明确抗体反应特点,如滴度、出现抗体的动物数、中和或非中和抗体等,并将抗体的出现与所有药理和/或毒理的变化综合考虑。尤其在解释数据时应考虑抗体形成对药代动力学/药效参数、影响范围和/或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补体活化或出现新毒性作用等的影响,也应注意评价与免疫复合物形成和沉积有关的病理变化。 除非大多数动物的免疫反应中和或消除了生物制品的药理和/或毒理作用,否则检出抗体(即使是中和抗体)不能单独作为提前终止非临床安全试验或改变试验设定观察期限的标准。若对安全试验数据的解释不受这些问题的干扰,可认为抗体反应并无特殊意义。 在动物中诱导了抗体形成并不能预示在人体可能产生抗体。人体可能产生抗人源蛋白的血清抗体,但往往出现抗体后仍存在治疗作用。人体很少发生对重组蛋白的严重过敏反应。一般对蛋白产品呈阳性的豚鼠过敏试验结果不能预测人体反应,但对那些针对试验动物和人体均为异体蛋白的生物制品,豚鼠等动物的过敏试验结果对预测人体临床的过敏反应可能仍有一定价值。非人灵长类作为一个良好的模型可预示多种重组蛋白在人体的相关免疫原性。 生物制品的长期暴露试验中,一些小分子量的人源蛋白在动物体内不会产生免疫原性,或者产生很弱的免疫原性,它们也未见产生中和性抗体。即使对人蛋白产生抗体,也不一定会引起免疫病理改变或中和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