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细胞制剂的检定与质量控制 各批体细胞的检定包括为验证操作过程对最初数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及在操作过程做任何改变后进行的检定,以及确定安全性和生物学效应等对每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应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合格标准。 1.每批体细胞的检定 (1)得率及存活率:于回输前应进行体细胞得率及存活率检定。 (2)每批细胞来源的确认:应注明供者的来源并加以标记或确定批号。 (3)无菌试验:每批培养的体细胞在患者输注前均应进行无菌试验。建议在培养开始后3~4天起每间隔一定时间取培养液样品,包括患者回输前24小时取样,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在患者使用前,取培养液及/或沉淀物用丫啶橙染色或革兰染色,追加一次污染检测。 进行长期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支原体检查。对大多数自体体细胞产品而言,有效期很短,因此有些试验(如支原体检测)可能对制品的应用来说耗时太长,但每批制品的留样检测是必需的,其结果可以为制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完整资料。虽然单个病人应用的体细胞不会等到检测完成后再回输,但是如果留样发现阳性结果或发现几次阳性结果后,应及时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如果在体细胞制备的早期发现有污染的情况,应终止该批体细胞制品的继续制备。如果某些检测结果在制品应用时还无结果,应说明可获得结果的时间。 (4)体细胞的纯度与均一性 在体细胞回输前,应证明其纯度和均一性已达到可应用水平。 对于经过数代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细胞的鉴定及无污染检查,以保证未被其他类型细胞污染或取代。 对于体细胞体外操作中所用的非人用成份应测定其成品中的含量,并制定相应的限量指标。 (5)生物学效应 如有可能,应尽量检测每批体细胞的生物学效应,例如体细胞具有的某种生物学功能,分泌某种产物的能力,表达某种标志的水平等。 2.体细胞制剂的检定(申报临床前完成) 检定项目: (1)体细胞制品的得率和存活率: (2)体细胞制品的纯度和均一性或特征性表面标志: (3)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 (4)体细胞制品外源因子的检测包括: •细菌 •真菌 •支原体 •病毒 •内毒素 (5)体细胞制品其他添加成份残余量的检测(如牛血清蛋白、抗体、血清、抗生素、固相微粒等)。 3.体细胞制剂的制造及检定过程,及原始记录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复核检定报告。 4.体细胞制剂的稳定性 根据稳定性的实验结果确定有效期,说明体细胞制剂的保存条件、保存液的成份与配方。如果体细胞在处理之前、处理当中或处理之后需由一地运到另一地,应说明运输条件对保存体细胞存活率和功能的影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体细胞制品达至上述检定标准。应提供运输容器能适用运输材料的合格证明。若体细胞制品经冻存后继续用于病人。应在冻融或再扩增后进行上述检定,达到检定标准。 (五)体细胞治疗的临床前试验 1.安全性评价 (1)生长因子依赖性细胞,对其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测,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不能再予以使用。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安全性的依据。 (4)毒性试验 尽可能模拟临床回输方式,高于临床用量的相同组织类型的动物体细胞制品回输入动物体内,观察其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局部刺激反应。对特殊来源的体细胞,按具体情况制定毒性反应的评价方法。 (5)致癌试验 对于某些长期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致癌性试验。 ①体外试验:软琼脂克隆形成试验 ②体内试验:采用裸鼠试验,按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有关细胞株检定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应证明经体外处理后已失去生长和增殖能力。 (6)对于体细胞终制品所用的附加物,应视为体细胞制品的一部分,应做动物毒性试验。 2.有效性评价 (1)体细胞的表型 应提供该类体细胞的形态学、表面标志等,该体细胞应具有预期的功能如分泌某种产物(或因子),可通过体外试验加以检测。 (2)体外试验 检测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如细胞毒效应、免疫诱导/增强或抑制效应、造血细胞增殖能力等。 (3)体内试验 如果有可能以动物模型来进行,临床前试验应测定体细胞制品在体内生物学功能及其治疗效果。 若某种体细胞治疗方法,因种属特异性等原因无法用动物模型体内试验来证实其有效性,应做特别说明,并提供和引证有效性的其它依据。 (六)体细胞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1.临床试验方案除参照国家有关临床研究的规定外,必须包括所选用的病种、病人的年龄范围、性别、疾病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试用的病例数、事前制定病例选择与淘汰的标准。 2.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果通过特殊的手术条件导入治疗制品,必须提供详细的操作过程。 3.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4.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控毒副作用必须的临床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研制及试用单位及负责人资格认证 提供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该项体细胞治疗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从事符合GMP生产临床制品的条件和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实施该方案的医疗条件。 (八)体细胞治疗伦理学考虑 详细要求参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GCP有关规定。 国家药监局药物评审中心 200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