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目 录 一、概述..........................................................
1 二、基本原则..................................................
1 三、研究内容..................................................
2 四、数据分析及评价...................................... 4 五、名词解释..................................................
5 六、参考文献..................................................
6 七、附录..........................................................
7 八、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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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动物急性毒性试验(Acute toxicity test,Single
dose toxicity test),研究动物一次或 24 小时内多次给予受试物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1]。急性毒性试验处在药物毒理研究的早期阶段,对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急性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长期毒性试验剂量的设计和某些药物Ⅰ期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2]。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物的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急性毒性试验中动物、剂量、给药途径选择的基本原则;对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制定本指导原则的背景。 二、基本原则 (一)实验管理 药物的急性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急性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适应症特点和试验目的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它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 急性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研究内容 (一)受试物 急性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验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二)动物[1 ~ 4] 1、种属:不同种属的动物各有其特点,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会有所不同。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急性毒性试验所得的结果,无论是质还是量上均会存在差别。从充分暴露受试物毒性的角度考虑,应从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中获得较为充分的安全性信息。因此,急性毒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两种哺乳动物。一般应选用一种啮齿类动物加一种非啮齿类动物进行急性毒性试验。若未采用非啮齿类动物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则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受试物拟用于儿童或可能用于儿童,建议必要时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 4、动物数:对于所用的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的种属和研究目的来确定。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其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应在获得尽量多信息的前提下,使用尽量少的动物数。 5、体重:动物初始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 20%。 可根据试验目的及受试物的特点,确定实验动物的性别和年龄等。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三)给药途径[1 ~ 4] 给药途径不同,受试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给药途径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另外,通过对不同途径给药所得结果进行比较,可以获得一些初步的生物利用度信息。通常,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和一种能使原形药物较完全进入循环的途径(如静脉注射)。如果临床拟用途径为静脉给药,则仅此一种途径即可。 经口给药前动物一般应进行一段时间(通常一夜)的禁食,不禁水。因为胃内容物会影响受试物的给药容量,而啮齿类动物禁食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到药物代谢酶的活性和受试物肠道内吸收,从而影响毒性的暴露。 (四)给药剂量水平[1 ~ 4] 急性毒性试验的重点在于观察动物出现的毒性反应。可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急性毒性研究,对于非啮齿类动物给予出现明显毒性的剂量即可,给药剂量没有必要达到致死水平。 总体上,给药剂量应从未见毒性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 (危及生命的) 剂量,同时设空白和/或溶媒(辅料)对照组。 不同动物和给药途径下的最大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五)观察时间及指标[1, 2, 4, 5] 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 14 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出现的时间及其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观察的指标包括一般指标(如动物外观、行为、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动物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动物体重变化(给药前、试验结束处死动物前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等。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起始的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 (六)病理学检查[1, 2, 4, 5] 所有的试验动物均应进行大体解剖,包括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处死的动物、死亡的动物以及试验结束时仍存活的动物。任何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均应记录并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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