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5年第3 ...

2023-4-4 12:50|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737|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则为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的一般性原则,其主要适用于新原料药、新制剂及仿制原料药、仿制制剂的上市申请。其他如创新药的临床申请、上市后变更申请等的稳定性研究,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参照创新药不同临床阶 ...


(四)拟冷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5±3

12个月

加速试验

25±2/60%RH±5%RH

6个月

拟冷藏制剂如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也应进行适当温度条件下的低湿试验,以评估其失水情况。

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制剂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不必继续进行至6个月。

拟冷藏保存制剂的长期试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

(五)拟冷冻贮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20±5

12个月

拟冷冻保存制剂的长期试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置条件下实际试验时间的数据确定。虽然未规定拟冷冻贮藏制剂的加速试验条件,仍应对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下(如:5±3或25±2)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该制剂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贮藏的制剂,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制剂,酌情进行加速试验;其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并根据长期放置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有效期。

(六)分析方法及可接受限度           

稳定性试验所用的分析方法均需经过方法学验证,各项考察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要求。

安全性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有毒理学试验或文献的依据,与剂型相关的关键质量指标的可接受限度应符合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要求。

(七)结果的分析评估

注册申报时应系统陈述并评估制剂的稳定性信息,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的试验结果,以及制剂的特殊质量属性(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等)。

稳定性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根据至少3个批次制剂的试验结果,确定将来所有在相似环境条件下生产和包装的制剂的有效期和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说明。

因稳定性试验样品批次间数据的变异程度会影响将来生产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质量标准的把握度,故应依据试验样品的降解及批次间的变异程度,对稳定性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如果稳定性数据表明试验制剂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非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是合理的,此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的统计分析,只需陈述省略统计分析的理由即可。如果稳定性数据显示试验制剂有降解趋势,且批次间有一定的变异,则建议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其有效期。

对可能会随时间变化的定量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方法是:将平均曲线的95%单侧/双侧置信限与认可标准的相交点所对应的时间点作为有效期。如果分析结果表明批次间的变异较小(对每批样品的回归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进行统计检验),即P值>0.25(无显著性差异),最好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分析评估。如果批次间的变异较大(P值≤0.25),则不能合并分析,有效期应依据其中最短批次的时间确定。

能否将数据转换为线性回归分析是由降解反应动力学的性质决定的。通常降解反应动力学可表示为数学的或对数的一次、二次或三次函数关系。各批次及合并批次(适当时)的数据与假定降解直线或曲线拟合程度的好坏,应该用统计方法进行检验。

原则上,制剂的有效期应根据长期试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如经证明合理,在注册申报阶段也可依据长期试验条件下获得的实测数据,有限外推得到超出实际观察时间范围外的有效期。外推应基于对降解机制全面、准确的分析,包括加速试验的结果,数学模型的良好拟合及获得的批量规模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等;因外推法假设建立的基础是确信“在观察范围外也存在着与已有数据相同的降解关系”。

进行评估的定量指标不仅应考虑活性成分的含量,还应考虑降解产物的水平和其他有关的质量属性。必要时,还应关注质量平衡情况、稳定性差异和降解特性。

(八)稳定性承诺

当申报注册的3个生产批次制剂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已涵盖了建议的有效期,则认为无需进行批准后的稳定性承诺;但是,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诺:

1.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了至少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但尚未至有效期,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研究直到建议的有效期。

2.如果递交的资料包含的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少于3批,则应承诺继续进行现有批次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同时补充生产规模批次至少至3批,进行直到建议有效期的长期试验并进行6个月的加速试验。

3.如果递交的资料未包含生产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仅为注册批次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则应承诺采用生产规模生产的前3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直到建议的有效期并进行6个月的加速试验。

通常承诺批次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应与申报批次的方案相同。

此外,需注意:申报注册批次加速试验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承诺批次可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也可进行加速试验;然而,如果承诺批次加速试验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还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九)说明书/标签

应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在说明书/标签上注明制剂的贮藏条件;表述内容应基于对该制剂稳定性信息的全面评估。对不能冷冻的制剂应有特殊的说明。应避免使用如“环境条件”或“室温”这类不确切的表述。

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直接反映制剂的稳定性;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标签上。

 

五、名词解释

1.加速试验(Accelerated testing)

加速试验是采用超出贮藏条件的试验设计来加速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的试验,是正式稳定性研究的一部分。

加速试验数据还可用于评估在非加速条件下更长时间的化学变化,以及在短期偏离标签上注明的贮藏条件(如运输过程中)时对质量产生的影响;但是,加速试验结果有时不能预测物理变化。

2.中间试验或中间条件试验(Intermediate testing)

中间试验是为拟在25下长期贮藏的原料药或制剂设计的在30/65%RH条件下进行的试验,目的是适当加速原料药或制剂的化学降解或物理变化。

3.长期试验(Long-term testing)

长期试验是为确定在标签上建议(或批准)的有效期(复检期)进行的,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研究。

4.正式的稳定性研究(Formal stability studies)

正式的稳定性研究是用申报注册和/或承诺批次按照递交的稳定性方案进行的长期和加速(或中间)试验,目的是建立或确定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复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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