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18-10-31 11:21|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474|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则为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的一般性原则,旨在为长期毒性试验提供技术参考。长期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核心内容,它与急性毒性、生殖毒性以及致癌性等毒理学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 ...


四、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长期毒性试验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验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注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厂家,并符合试验要求。

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制备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二)实验动物

1、实验动物种属或品系的选择

一般化学药物的长期毒性试验采用两种实验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另一种为非啮齿类。理想的动物应具有以下特点:①对受试物的生物转化与人体相近;②对受试物敏感;③已有大量历史对照数据。

基于目前国内的现状,在大多数长期毒性试验开始时,尚无法判断不同种系实验动物和人体对受试物的生物转化的一致性,通常以大鼠和Beagle 犬或猴作为长期毒性试验的实验动物。某些特殊结构的受试物应选用特殊种属或品系的动物进行长期毒性试验,必要时,也可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鼓励在长期毒性试验前采用体外试验体系对实验动物的种属或品系进行筛选。

2、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长期毒性试验一般选择正常、健康和未孕的动物,动物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 20%之内。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应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临床应用的患者群确定动物的年龄。动物年龄应尽量一致,一般大鼠为 69 周龄,Beagle 犬为 612 月龄。

3、实验动物的性别和数量

一般情况下,长期毒性试验中每个试验组应使用相等数量的雌、雄动物。每组动物的数量应能够满足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的需要。一般大鼠为雌、雄各 1030 只,Beagle 犬或猴为雌、雄各 36 只。

(三)给药方案

1、给药剂量

长期毒性试验一般至少设高、中、低三个剂量给药组和一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还需设立空白对照组或阳性对照组。因为理论上群体中毒性反应的发生率随暴露量的增加而增加,所以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甚至出现个别动物死亡。低剂量原则上应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为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

2、给药途径

原则上应与临床用药途径一致,否则应说明原因。

3、给药频率

原则上长期毒性试验中动物应每天给药,给药期限长(3 个月或以上)的药物每周至少应给药 6 天。特殊类型的受试物由于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应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

4、给药期限

长期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临床适应证和用药人群有关。

临床单次用药的药物,给药期限为 2 周的长期毒性试验通常可支持其进行临床试验和生产。

临床疗程不超过 2 周的药物,给药期限为 1 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通常可支持其进行临床试验和生产。

临床疗程超过 2 周的药物,可以在临床前一次性进行支持其进入III 期临床试验(及生产)的长期毒性试验;也可以通过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其进入 I 期、II 期或 III 期临床试验(及生产)。一般 1 个月的长期毒性试验可支持用药时间不超过 2 周的 I期临床试验,其他情况详见附录(一)。

通过给药期限较短的毒性研究获得的信息,可以为给药期限较长的毒性研究设计提供给药剂量、给药频率等方面的参考;同时,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信息有助于给药期限较长的动物毒性研究方案的设计,降低药物开发的风险。

以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药物进入 I 期、II 期或III 期临床试验(及生产)时,不同给药期限的长期毒性试验的内容应完整、规范,对结果的分析评价应科学、合理。

(四)检测指标和检测时间

长期毒性试验必须检测的指标详见附录二。除必需的检测指标外,长期毒性试验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应的检测指标。

试验前,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 5 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 12 周,应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还至少应进行 2 次体温、心电图、血液学和血液生化学指标等的检测。此外,实验动物相关指标的历史背景数据在长期毒性试验中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试验期间,应对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体重、粪便性状、给药局部反应、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等的观测。非啮齿类动物还应进行体温、心电图、眼科检查和尿液分析。应根据试验周期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发现毒性反应,并反映出观测指标或参数的变化与给药期限的关系。

给药结束后,应对动物(除恢复期观察动物)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主要脏器应称重并计算脏器系数。组织病理学检查对判断动物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具有重要的意义,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检查者签名和病理检查单位盖章,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高剂量给药组动物,以及尸检异常者应详细检查,如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其他剂量组动物该组织也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长期毒性试验应在给药结束后对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应根据受试物的代谢动力学特点、靶器官或靶组织的毒性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

(五)毒物代谢动力学

本指导原则中的毒物代谢动力学(简称毒代动力学)系指结合长期毒性试验进行的考察药物系统暴露的代谢动力学研究。毒代动力学可以描述实验动物的系统暴露与暴露剂量、暴露时间和毒理学结果之间的关系。本指导原则中毒代动力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长期毒性试验的结果。

毒代动力学试验应选择合适的时间点采样测定,从而获得药时曲线下面积(AUC)、峰浓度(Cmax)、达峰时间(Tmax)等参数。某些药物应结合药物血浆蛋白结合率来评价系统暴露量。毒代动力学数据可以来自长期毒性试验的全部动物,也可以来自部分动物。建议此部分动物应包括低、中、高剂量组的动物,以便估算高剂量药物在动物体内的动力学过程是否属非线性动力学过程。

鼓励创新性药物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