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记录 9.2.1 接种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采集疫苗接种信息,内容包括疫苗品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批号、追溯码、有效期、接种日期、受种者、实施接种的人员等。 9.2.2 接种单位应通过扫描疫苗追溯码获取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 9.2.3 接种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实现疫苗接种信息在预防接种证上的直接打印。 9.2.4 预防接种档案和接种信息应在接种完成后24小时内,上传至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10 预防接种后处理 10.1 接种预约 本次接种完成后,视情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日期。
10.2 清理器材 10.2.1 清洁冷藏设备。 10.2.2 处理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 10.2.3 镊子、治疗盘等器械按要求灭菌或消毒后备用。
10.3 剩余疫苗处理 10.3.1 记录疫苗的使用和损耗数量。 10.3.2 疫苗瓶开启后,减毒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疫苗说明书另有规定除外),应将剩余疫苗废弃,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处理。 10.3.3 接种单位应配备回收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或容器、警示标识和标签,以及安全储存废弃疫苗的空间。待废弃疫苗不得继续放置在冷链设备中保存。 10.3.4 冷藏设备内未开启的疫苗要做好标记,放回冷链室冰箱保存,于有效期内在下次预防接种时优先使用。
10.4 核对预防接种信息 核对受种者预防接种档案信息。
10.5 统计疫苗使用数量 统计本次接种使用疫苗数量和下次预防接种的疫苗计划使用数量,并按规定上报。
11 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常住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11.1 常住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11.1.1 县级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明确辖区各接种单位在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中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并督促落实。 11.1.2 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应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 11.1.3 不承担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和未建档案儿童应及时报辖区接种单位。
11.2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11.2.1 县级疾控主管部门应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将掌握的流动儿童分布和流向信息与接种单位共享,以便接种单位掌握流动儿童情况为其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11.2.2 可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置接种单位、增加服务频次和延长服务时间等方式,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11.2.3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如实记录接种信息。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迁入或建立预防接种档案,纳入常住儿童管理与评价,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预防接种证。 11.2.4 县级疾控机构指导接种单位每季度进行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必要时到流动人口集居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并定期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评价。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按规定迁入或建立预防接种档案;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及时接种或补种疫苗。
12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 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印发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
1 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 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疫苗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具体分类参见《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 2 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 调查诊断 疾控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库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调查诊断专家组,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研究证据等,结合病例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提出调查诊断结论及其依据。 4 鉴定 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医学会应按照相关要求,收集鉴定所需资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组,开展鉴定和分类。 5 补偿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应给予补偿。 6 处置原则 对局部的一般反应、全身性一般反应等较为轻微的反应,一般不需要临床治疗,可给予一般的处理指导;对接种后现场留观期间出现的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必要时转诊治疗;对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建议受种者及时到规范的医疗机构就诊。对怀疑心因性反应和接种差错相关反应的,应尽早识别并做好相关处置。 7 沟通交流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要求开展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流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应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沟通,引导媒体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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