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接种率报告 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的接种率报告按照相应的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4 接种率调查 县级疾控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进行抽样调查。对流动人口密集、服务半径大、免疫服务能力不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较低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调查频次。 省、市级疾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辖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进行抽样调查。 4.1 调查内容 4.1.1 以乡镇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的目标完成情况。 4.1.2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的建档率、预防接种证的建证率及预防接种档案与预防接种证信息符合率。 4.1.3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率。 4.1.4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及其影响因素,以及未接种原因。 4.1.5 疫苗犹豫和预防接种知识知晓情况。 4.1.6 免疫服务利用情况及其影响因素。
4.2 调查方法 4.2.1 抽样调查 (1)评价县级及以上区域接种率。采用组群抽样法,通常随机抽取30个组群,每个组群随机抽取7名儿童;采用多阶段抽样,为增加代表性,行政区域(市、县、乡)的抽取可采取按容量比例抽样方法。 (2)评价乡镇接种率>90%的目标完成情况。采用批质量保证抽样方法,通常每个乡镇随机抽取42名目标儿童,若调查发现≤1名儿童未接种,则判定该乡镇达标;否则,该乡镇未达标。 4.2.2 快速评估 在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后,可在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如麻疹等)相对高发且预防接种记录不完整的地区开展,用于快速评估局部地区儿童接种状况及低接种率形成原因。通常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疑似免疫薄弱地点(如流动人口集居地、边远贫困乡镇、农贸市场等)。根据需要,每个地点可调查10~30名目标儿童。
第八章 监督管理、指导和评价
1 监督管理 各级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和预防接种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1.1 县级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接种单位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的网格化管理。按照乡镇、社区划分网格,明确每个网格的政府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 1.2 各级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进行检查,省级对辖区地市级每年至少检查1次,地市级对辖区县级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县级对辖区疾控中心、接种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1.3 重点检查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等情况,可开展综合性检查,也可进行专项检查。 1.4 监督检查可与指导、评价工作统筹开展。
2 指导 各级疾控机构依法依规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和预防接种活动等进行技术指导。 2.1 技术指导可以是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几项特定内容,如疫苗使用管理、冷链系统管理、预防接种服务、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疾病监测、接种率监测等。 2.22 国家级每年至少对全国一半以上的省份进行1次指导;省级对辖区地市级每年至少进行1次指导;地市级对辖区县级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指导;县级对辖区接种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指导。 2.3 指导完成后,要将本次指导的情况向被指导单位反馈,并撰写指导报告报同级疾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成绩和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或工作建议。
3 评价 结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情况,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和预防接种活动等进行评价。 3.1 评价内容 3.1.1 组织领导、部门协调、保障措施。 3.1.2 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置和培训。 3.1.3 预防接种服务。 3.1.4 疫苗使用管理。 3.1.5 冷链系统管理。 3.1.6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3.1.7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置。 3.1.8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 3.1.9 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执行情况。 3.1.10 国家免疫规划相关资料管理。 3.1.11 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3.1.12 工作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3.2 国家级、省级每22~~33年组织11次评价,市、县级每年组织11次评价。
3.3 各级调查完成后要撰写总结报告,对免疫规划工作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和反馈被评价单位。
(全部)附件即附件2-1 ——附件7--2:略 详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全文下载阅读: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pdf 注:【因这《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版附件内容与2016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的附件内容差别较大,为了参考,故后面继续保留以供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