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附件: 附件一 临时预防接种点的基本设置要求1 临时预防接种点的设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便于受种者接受服务,有利于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 2 临时预防接种点可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村委会办公用房、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学校医务室、办公室、教室等固定房屋设置。灾区可通过搭建帐篷建立临时预防接种点。 3 临时预防接种点要求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做好消毒和通风工作,为受种者和家长提供座椅,炎热和寒冷季节可安排降温、取暖设施。 4 临时预防接种点要有醒目标志,在醒目地点张贴接种疫苗的品种、接种时间、接种对象、预防接种注意事项等内容。 5 临时预防接种点应标示工作流程,按照候种预诊、预防接种、留置观察等功能进行分区。 6 每个临时预防接种点应配备≥2名具有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现场预防接种工作,并根据受种者数量适当增加人员。 7 临时预防接种点应配备用于储存疫苗的冷链设施设备和与受种者数量相适应的注射器材、药品和器械等,并做好预防接种记录等工作,符合本规范对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8 临时预防接种点应配备必须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