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 ... ... ... ... . ...

2024-3-12 17:23|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5344|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疾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立在县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的接种单位日常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完善预防接种信息 ...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统筹、点面结合、横纵并行、强化协调”的原则,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监督和接种单位及人员管理工作。

疾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掌握辖区免疫规划疫苗使用需求,督促疾控机构落实技术指导职责,指导辖区接种单位落实疫苗储存、运输、追溯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指导开展接种单位全面排查;负责免疫规划综合监督,组织开展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接种单位疫苗公示和接种告知、疫苗管理使用登记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处理、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抽查,督查督办违法案件。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立在县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的接种单位日常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完善预防接种信息档案,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遵守工作规范,配合开展接种单位的全面排查。指导做好因接种疫苗而发生损害的相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中医药主管部门归口指导设立在中医类医院的接种单位日常管理。

 

2 疾控机构

各级疾控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应具有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中心、所、科、室)。

 

2.1 中国疾控中心

2.1.1 协助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相关方案、指南等技术文件。

2.1.2 协助制定接种单位建设标准、冷链系统建设标准,指导接种单位和各级冷链系统的建设。

2.1.3 汇总各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招标。

2.1.4 开展免疫规划相关政策、策略和技术措施的科学研究与评估,为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2.1.5 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2.1.6 负责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指导地方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

2.1.7 负责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与评价,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监测,收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2.1.8 协助制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2.1.9 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2.2 省级疾控机构

2.2.1 协助省级疾控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免疫规划相关政策。

2.2.2 协助制定免疫规划接种方案,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与评价,指导辖区规范使用疫苗,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3 收集汇总辖区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并进行采购。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自行配送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2.2.4协助省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冷链设备配备、更新计划,指导辖区冷链系统管理和温度监测。

2.2.5 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监测,收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2.2.6 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参与处理等工作;协助省级疾控主管部门开展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

2.2.7 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2.2.8 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收集、分析和上报免疫规划相关信息。

2.2.9 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2.3 市级疾控机构

2.3.1 协助市级疾控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3.2 协助制定辖区免疫规划相关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与评价,指导辖区规范使用疫苗,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3.3 收集并上报辖区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对辖区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计划、供应、使用进行管理,自行配送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2.3.4 协助市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冷链设备配备、更新计划,指导辖区冷链系统管理和温度监测。

2.3.5 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监测,收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2.3.6 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参与处理等工作;协助疾控主管部门开展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

2.3.7 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2.3.8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维护和使用管理,收集、分析和上报免疫规划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

2.3.9 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2.4 县级疾控机构

2.4.1 协助县级疾控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计划。

2.4.2 协助县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接种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服务技术指导与评价,指导接种单位规范使用疫苗,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3 制定并上报辖区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负责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计划、供应和使用管理,自行配送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疫苗配送单位配送疫苗。

2.4.4 协助县级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冷链设备更新计划,负责辖区疫苗冷链系统管理,指导接种单位冷链温度监测工作。

2.4.5 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监测,收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2.4.6 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2.4.7 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参与处理等工作。

2.4.8 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维护和使用管理,收集、分析和上报免疫规划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

2.4.9 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人员技术培训。

2.4.10 收集、分析和上报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3 医疗机构

3.1 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做好诊疗工作,协助疾控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3.2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具有预防接种相关工作单元,必要时应配备相关科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3.2.1 收集适龄儿童信息,为适龄儿童和其他受种者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登记注册,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办理预防接种证。

3.2.2 制定并上报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接收、储存和使用管理。

3.2.3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方案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记录和保存接种信息。

3.2.4 负责预防接种数据录入、上传。

3.2.5 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报告工作。

3.2.6 负责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收集疫苗管理和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3.2.7 承担冷链设备使用管理和疫苗冷链温度监测工作。

3.2.8 协助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2.9 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公众沟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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