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
1 接种单位定义 接种单位是指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疾控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 接种单位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和 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2 接种单位指定与备案 2.1 接种单位的指定 2.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预防接种服务内容。 2.1.2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应具有1 个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
2.2接种单位的备案 2.2.1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制由各省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2.2.2医疗机构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应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接受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 2.2.3 提供助产服务、外伤后破伤风预防处置的医疗机构均应具备接种单位相关条件。 2.2.4 每个县(区)至少应具有1 个提供狂犬病疫苗接种服务的接种单位。
3 接种单位工作内容 3.1收集适龄儿童和其他受种者信息,并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登记注册,建立预防接种档案,办理预防接种证。 3.2 制定并上报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和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计划,负责疫苗接收和使用管理。 3.3 提供预防接种服务,记录和保存接种信息。 3.4 对疫苗出入库和接种数据进行录入、上传,维护和使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3.5 报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 3.6 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做好应急处置,协助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3.7 协助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8 开展疫苗冷链设备使用管理和温度监测工作。 3.9 开展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教育和公众沟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3.10 收集、汇总、报告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4 接种单位人员基本要求 4.1 人员资质 4.1.1 从事受种者健康状况询问与接种禁忌核查、知情告知、疫苗接种操作、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4.1.2 疫苗出入库管理、冷链温度监测和信息登记工作,可由非医疗卫生专业资格人员承担。 4.1.3 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有1名公共卫生医师从事预防接种相关服务工作。
4.2 人员培训 4.2.1 预防接种相关人员均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每年至少1次。 4.2.2 从事新生儿乙肝疫苗以及卡介苗、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等疫苗接种的人员须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4.2.3 预防接种相关人员须接受过敏性休克等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救治的专业培训。
5 接种单位建设 5.1 服务半径和服务周期 5.1.1 城市地区的接种单位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5公里,按周(每周≥3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5.1.2 农村地区的接种单位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公里,按周(每周≥3天)或按月(每月≥2次,每次≥3天)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5.2 功能区域设置 5.2.1 应避免与普通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传染病科、化验室等存在潜在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或共用出入口及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独立区域建设接种单位。以儿童预防接种为主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应与儿童保健科(室)等在空间上相比邻,服务上相衔接,推进儿童健康全过程管理和服务。负责预防接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具有独立的疫苗接种区域,与患者诊治区域分开。 5.2.2 设立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接种单位,应有以下功能区:候诊区、健康询问区/登记区/知情告知区、接种区、留观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区、冷链区等;负责预防接种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不具备相应房屋条件的接种单位,至少应有候诊区、健康询问区/登记区/知情告知区、接种区、留观区。 5.2.3 接种单位按照候诊、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合理布局,人员入口、出口尽可能分开,实现业务流程单向流动,避免受种者交叉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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